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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财产保全警示函
发布时间:2024-08-08 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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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财产保全警示函

尊敬的[客户姓名]:

平安银行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对您名下的[资产类型]财产实施保全措施。

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保全财产概况

[资产类型]:[资产详情] [资产价值]:[价值金额] [资产所在地]:[地址]

二、保全措施内容

冻结您的[资产类型]财产,禁止您处分、转让、转移、毁损或变更财产状态。 对您的[资产类型]财产进行查封,实施实物控制。

三、保全措施期限

保全措施期限自[保全措施生效日期]起,为期[保全措施期限]个月。

四、您应履行的义务

您应积极配合银行保全财产措施的执行,不得对保全财产进行处分、转让、转移、毁损或变更财产状态。 您应将保全财产所在地、状态、处置情况等信息及时告知银行。 您不得与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私下处分、转让、转移保全财产,否则银行将追究您的法律责任。

五、法律后果

如果您违反本警示函中的义务,或阻挠银行执行保全措施,银行将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采取強制措施,甚至追究您的刑事责任。

六、解除保全措施

1. 按照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定、判决执行完毕的。

2. 您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的。

3. 法院通知解除冻结的。

4. 您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经过审查,认为不符合保全条件的。

5. 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

七、异议申述

如果您对本警示函中财产保全措施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警示函之日起[异议申述期限]日内向[受理单位名称]提出异议申述。

温馨提示:本警示函仅为财产保全措施的通知函件,不具有任何债权债务关系的认定效力。如果您对债权本身存在异议,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请您务必认真对待本警示函,并按照本警示函的要求履行您的义务,否则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您自行承担。

联系人:[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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