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姓名]:
平安银行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对您名下的[资产类型]财产实施保全措施。
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保全措施期限自[保全措施生效日期]起,为期[保全措施期限]个月。
如果您违反本警示函中的义务,或阻挠银行执行保全措施,银行将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采取強制措施,甚至追究您的刑事责任。
1. 按照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定、判决执行完毕的。
2. 您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的。
3. 法院通知解除冻结的。
4. 您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经过审查,认为不符合保全条件的。
5. 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
如果您对本警示函中财产保全措施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警示函之日起[异议申述期限]日内向[受理单位名称]提出异议申述。
温馨提示:本警示函仅为财产保全措施的通知函件,不具有任何债权债务关系的认定效力。如果您对债权本身存在异议,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请您务必认真对待本警示函,并按照本警示函的要求履行您的义务,否则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您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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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