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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财产保全受理范围
发布时间:2024-08-08 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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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财产保全受理范围

**前言**

法院财产保全是法院在受理案件前或诉讼过程中,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毁损其财产,而依法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财产保全的受理范围受法律规定的严格限制,法院应当严格审查保全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法定财产保全受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法院可以依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形包括:

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之前,债权人以其债权可能因迟延履行而不能得到实现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但须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 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经批准提起反诉的; 受诉人民法院认为不及时保全申请人财产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可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形

欠债不还或有欠债不还风险的情形:

债务人已经到期不履行给付金钱或者其他代替物义务,或者有确切证据证明债务人将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 债务人丧失偿债能力或者有丧失偿债能力的可能,且向其催收不付的。

因被申请人恶意行为导致申请人面临损害的情形:

被申请人已隐藏、转移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其财产,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li>被申请人为逃避债务恶意串通他人抢占、劫夺、强占、毁损、私自转移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处置其财产,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认为不及时保全申请人财产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当事人经批准提起反诉的。

不受理财产保全申请的情形

对于不符合法定受理范围的财产保全申请,法院不予受理。常见的不受理情形包括:

申请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胜诉的可能性,或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有转移、藏匿、毁损财产的可能性。 申请人所请求的保全标的明显超出其诉讼请求的范围和数额。 申请人在诉前申请财产保全,未提供相应的担保。 被申请人的住所或主要营业场所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 案件系国家安全、国家保密或者商业秘密案件。

**申请财产保全程序**

申请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诉状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 证明申请人的债权、诉讼请求及保全请求的证据; 担保; 其他必要材料。

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法院应当立即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申请人也可以申请变更保全措施。

**法律后果**

如果申请人无正当理由申请财产保全,法院裁定不予批准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如果申请人在申请保全时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致使法院错误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法院还可以对申请人予以训诫、罚款或者拘留。

**结语**

法院财产保全的受理范围是严格限定的,申请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对照自己的情况判断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严格把关,既要防止滥用保全权利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要防止被申请人通过转移、隐匿、毁损财产逃避债务,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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