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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费1300元
发布时间:2024-08-07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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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费1300元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提起前,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其财产,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向受诉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材料: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诉讼关系存在的证据 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证据

诉前财产保全费是指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所缴纳的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交纳财产保全费,标准为申请标的额千分之一,最低为500元,最高为30万元。

由此可见,诉前财产保全费的数额由以下因素决定:

申请标的额 诉前财产保全费的最低、最高限额

以本案为例,诉讼标的额为10万元,故诉前财产保全费为:

100000元×1‰=100元

由于诉前财产保全费的最低限额为500元,因此,本案的诉前财产保全费为500元。

诉前财产保全费的收费依据

《关于诉前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交纳财产保全费。对人民法院认为不符合诉前财产保全条件,不予准许的,退还财产保全费。

司法实践中,诉前财产保全费的收费依据主要有:

《民事诉讼法》 《关于诉前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 人民法院制定的收费标准

诉前财产保全费的缴纳方式

诉前财产保全费的缴纳方式主要有:

现金缴纳:申请人可以到人民法院交纳现金。 转账缴纳: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转账缴纳。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一次性缴清诉前财产保全费。

诉前财产保全费的退还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诉前财产保全费在以下情形下可以退还: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人民法院认为不符合诉前财产保全条件,不予准许的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的

申请人应当在訴前财产保全措施解除后及时申请退还诉前财产保全费。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5日内退还。

案例分析

原告张某诉称,被告李某拖欠其货款人民币10万元。张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李某的银行账户。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张某提供的证据证明其与李某存在诉讼关系,且李某有可能转移、隐匿、变卖财产,遂准许了张某的申请,并要求张某缴纳诉前财产保全费500元。

本案中,诉前财产保全费的数额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且张某也已一次性缴清。因此,人民法院对张某的申请予以了准许。

结语

诉前财产保全费是当事人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应当缴纳的费用。诉前财产保全费的数额由申请标的额、诉前财产保全费的最低、最高限额等因素决定。诉前财产保全费的缴纳方式主要有现金缴纳和转账缴纳。诉前财产保全费在一定情况下可以退还。当事人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应当注意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缴纳诉前财产保全费,并妥善保管相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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