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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提出管辖异议
发布时间:2024-08-07 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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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提出管辖异议

## 一、 概述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为保障将来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依法采取的一种限制或者禁止被申请人处分或转移其财产的措施。其目的在于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生效判决的实现。在财产保全程序中,被申请人对法院的管辖权持有异议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文将对财产保全中提出管辖异议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 二、 提出管辖异议的条件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被申请人认为受理申请的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的,可以提出管辖异议。以下几种情况,被申请人可以提出管辖异议:

1. **级别管辖异议**: 被申请人认为受理申请的法院级别不符合法律规定,比如基层法院受理了应当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2. **地域管辖异议**: 被申请人认为受理申请的法院不在法律规定的地域范围内,比如A地法院受理了B地发生的案件,而法律规定应当由B地法院管辖。

3. **专属管辖异议**: 被申请人认为受理申请的法院不属于对该类案件享有专属管辖权的法院,比如不动产纠纷应该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但申请人却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出了申请。

4. **协议管辖异议**: 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管辖协议,但申请人却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

## 三、 提出管辖异议的程序

1. **异议主体**: 被申请人有权对财产保全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2. **异议时间**: 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保全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管辖异议。超过该期限,法院将不予审查。若被申请人没有收到保全裁定书,则该期限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裁定之日起计算。

3. **异议方式**: 被申请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提交书面异议书。异议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以及具体的异议理由和法律依据,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4. **异议审查**: 法院收到被申请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后,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被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 四、 法律问题探讨

1. **管辖权异议对保全效力的影响:** 在法院对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前,不影响财产保全措施的效力。这意味着即使被申请人提出了管辖异议,法院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仍然有效。

2. **管辖权异议与本案诉讼的关系:** 财产保全只是诉讼中的一个程序性措施,并非独立的诉讼程序。因此,被申请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不影响当事人就本案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3. **管辖权异议的滥用问题:** 实践中,部分被申请人为达到拖延时间、转移财产的目的,可能会滥用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对此,法院应当严格审查被申请人提出的异议理由,对于明显缺乏依据、意图阻碍诉讼的异议,应当依法驳回。

## 五、 结语

财产保全管辖权异议制度,是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的重要机制。在实践中,相关主体应当准确把握提出管辖异议的条件和程序,并合理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法院也应当依法履行审查职责,防止该制度被滥用,确保诉讼程序的公正和效率,最终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