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为防止当事人转移、毁损、变卖其财产,保障判决的执行,可以依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措施由财产查封、扣押、冻结三个阶段组成,其期限自保全措施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
通常情况下,财产保全期限为一年。在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延长保全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如果需要再次延长保全期限,则必须重新申请。
财产保全期到期后,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此时,被保全的财产将恢复正常的权利状态。
但是,如果在财产保全期到期前,下列情形之一尚未发生,法院可以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书已经生效 诉讼已经终结需要注意的是,法院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征得申请人的同意。如果申请人不同意,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对于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当事人,在财产保全期到期后,可以考虑以下应对措施:
1. 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如果财产保全期已到期,且上述继续保全的情形尚未发生,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法院经审查后,如果符合解除条件的,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程序如下:
向法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书》 说明申请解除的理由和证据 法院经审查后,依法作出解除决定2. 申请继续财产保全措施
如果财产保全期已到期,但上述继续保全的条件已经具备,如判决尚未生效,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继续财产保全措施。法院经审查后,如果符合继续保全的条件的,将依法继续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继续财产保全措施的程序如下:
向法院提交《继续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书》 说明申请继续的理由和证据 法院经审查后,依法作出继续保全决定3. 异议
如果当事人认为法院的财产保全措施不当,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异议的程序如下:
向法院提交《异议申请书》 说明对财产保全措施不当的理由和证据 法院经审查后,依法作出处理决定4. 诉讼
如果当事人认为法院的财产保全措施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财产保全措施无效。
在以下特殊情形下,法院可以对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
保全的物品为容易腐烂变质的 保全物品的保管费用过高,与物品的价值不相适宜 保全物品有贬值、毁损或灭失的危险 继续保全将对债务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法院在对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前,应当征得申请人的同意。如果申请人不同意,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张某和李某因民间借贷纠纷发生诉讼,法院于2021年5月对李某名下的一辆汽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期限为一年。2022年5月,财产保全期满。
由于法院尚未对该案作出判决,张某向法院提出了继续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符合继续保全的条件,于2022年5月10日作出继续财产保全的决定。
2023年2月,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判决李某偿还张某借款本金和利息。判决生效后,张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于2023年4月对李某名下的汽车进行了拍卖,所得拍卖款用于清偿张某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