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股份是指在公司面临破产清算时,为保障特定债权人的利益,将其债权转化为对公司剩余财产的优先受偿权,并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规定的股份。这一制度的设立旨在平衡公司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防范公司经营风险,维护市场交易安全。
## 一、 财产保全股份的设立依据
财产保全股份的设立并非法无依据,其合法性基础主要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意思自治原则**: 公司法赋予了公司设立、运营的高度自治权,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的基本法律文件,可以对股东权利义务、公司治理等事项进行约定。财产保全股份作为一种特殊的股份类型,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公司可以通过章程进行创设。
2. **维护交易安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资信状况难以完全公开透明,债权人为防范交易风险,往往需要寻求额外的担保措施。财产保全股份的设立,相当于为债权人提供了一种类似于抵押的担保方式,增强了交易的安全性,有利于促进交易的达成。
3. **保障债权人利益**: 公司破产清算时,债权人往往面临着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风险。财产保全股份的设立,赋予了特定债权人对公司剩余财产的优先受偿权,有效保障了其合法权益。
## 二、 财产保全股份的类型
根据具体适用场景和功能差异,财产保全股份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 **按标的物划分**:
(1) **特定财产保全股份**: 指以公司特定财产作为担保标的,在公司破产清算时,该部分股份的持有人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2) **一般财产保全股份**: 指未指定特定财产作为担保标的,在公司破产清算时,该部分股份的持有人对公司全部剩余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2. **按权利人划分**:
(1) **债权人保全股份**: 指由公司债权人持有,用于保障其债权实现的股份。
(2) **第三方保全股份**: 指由非公司债权人持有,为特定目的而设立的股份,例如用于员工激励、引进战略投资者等。
## 三、 财产保全股份的设立条件
并非所有公司都可以随意设立财产保全股份,其设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1. **公司章程的规定**: 财产保全股份的设立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进行明确约定,包括股份类型、数量、权利义务、转让限制等内容。
2. **股东大会决议**: 设立财产保全股份需要经过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并对章程进行相应修改。
3. **合法合规性**: 财产保全股份的设立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四、 财产保全股份的法律效力
合法设立的财产保全股份具有以下法律效力:
1. **优先受偿权**: 在公司破产清算时,财产保全股份的持有人享有对公司特定财产或全部剩余财产的优先受偿权,排在普通债权人之前。
2. **股权性质**: 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财产保全股份在其他方面与普通股份享有同等权利,例如表决权、分红权等。
3. **限制转让**: 为防止财产保全股份的功能被滥用,公司章程通常会对财产保全股份的转让进行限制,例如规定 转让需经特定主体同意等。
## 五、 财产保全股份的争议解决
财产保全股份的设立和行使过程中,难免会产生争议,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包括:
1. **协商**: 争议各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达成一致意见。
2. **调解**: 可以请求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进行调解,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3. **仲裁**: 公司章程或双方协议中约定仲裁条款的,可以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4. **诉讼**: 协商、调解、仲裁均无法解决的,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争议。
## 六、 总结
财产保全股份作为一种特殊的股份类型,其设立有利于平衡公司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防范公司经营风险,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但在实践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理设置财产保全股份的权利义务,避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