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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被保全后可以再保全吗
发布时间:2024-08-07 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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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被保全后可以再保全吗?

在复杂的商业社会中,债权债务纠纷时有发生。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在诉讼过程中转移、隐匿财产,我国法律规定了诉讼保全制度,允许法院在案件审理前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然而,实践中经常出现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申请人出于各种原因,希望对同一财产再次申请保全的情况。那么,财产被保全后可以再保全吗?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一、 何为财产保全及重复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为保障将来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根据申请人请求,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限制被申请人处分其财产的行为。常见的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例如,债权人担心债务人转移财产,可以向法院申请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这就是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重复保全,是指对已被采取保全措施的同一财产,基于同一债权,再次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行为。例如,法院已经冻结了被申请人名下的一套房产,申请人又以同一笔债权为由,再次申请查封该房产,就属于重复保全。

二、 财产被保全后,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再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行为保全或者证据保全。”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驳回申请:(一)申请人申请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不提供担保且不依法免除担保的;(三)请求保全的范围超过其债权数额的;(四)不属于人民法院保全范围的。”

从上述法律条文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并未明确禁止重复保全。但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对于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在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的情况下,一般不允许再行保全。这是因为:

1. 重复保全浪费司法资源。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再次采取相同或类似的措施,并不能进一步限制被申请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反而会增加法院的工作量,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2. 重复保全损害被申请人利益。财产被保全后,被申请人的正常经营活动可能会受到影响。如果允许无限制地重复保全,将加重被申请人的负担,甚至导致其无法正常经营,损害其合法权益。

3. 重复保全不利于维护司法权威。如果法院对同一财产反复采取保全措施,会让人质疑法院先前采取保全措施的必要性和有效性,不利于维护司法权威。

三、 特殊情况下,允许对已被保全财产进行再保全

虽然出于上述原因,法律和司法实践对重复保全持谨慎态度,但并非绝对禁止。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果申请人能够提供新的事实和理由,证明先前采取的保全措施不足以保障其债权实现,法院也可以依法再次对同一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例如:

1. 先前保全措施解除或失效。如果先前采取的保全措施因某种原因被解除或失效,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保全。

2. 先前保全措施不足以覆盖债权。如果先前保全的财产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人可以就其他财产申请保全,包括已被部分保全的财产。例如,法院冻结了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00万元的存款,但申请人的债权为200万元,则申请人可以就其他财产申请保全,包括申请冻结该被申请人超过100万元的存款部分。

3. 出现新的危及债权实现的情形。如果在先前保全之后,出现新的可能导致债权无法实现的紧急情况,例如被申请人存在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的可能性,申请人可以申请追加保全。

需要注意的是,在上述情况下,申请人需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这些特殊情况,否则法院仍有可能以重复保全为由驳回申请。

四、 结语

综上所述,财产被保全后,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再保全。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果申请人能够提供新的事实和理由,证明先前采取的保全措施不足以保障其债权实现,法院也可以依法再次对同一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在实践中,建议申请人在提起保全申请前咨询专业律师,全面评估案件情况,选择合适的保全方案,以最大限度地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同时避免不必要的司法资源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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