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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申请财产保全规定
发布时间:2024-08-07 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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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申请财产保全规定

一、概述

财产保全,是指在争议当事人之间,为防止一方当事人转移、隐匿、挥霍财产,造成仲裁裁决无法执行或难以执行,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冻结、查封、扣押当事人财产的制度。仲裁申请财产保全,则是指在仲裁程序启动前或进行中,一方当事人为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防止对方转移、隐匿、挥霍财产,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制度。

仲裁申请财产保全制度的设立,旨在弥补仲裁程序在时效性方面存在的不足,为最终实现债权提供有效保障。实践中,由于仲裁程序启动需要一定时间,且仲裁庭不享有强制执行权,部分当事人可能利用这段时间转移、隐匿或挥霍财产,导致最终即使仲裁庭作出有利于申请人的裁决,也无法得到有效执行。仲裁申请财产保全制度的出现,为申请人提供了一种在仲裁程序之外,及时有效地冻结被申请人财产的途径,为最终实现债权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法律依据

我国仲裁申请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三、申请条件

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或符合仲裁法规定的条件;

(二)申请保全的财产属于仲裁协议标的物或与仲裁请求密切相关;

(三)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四)申请人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将要申请仲裁。

四、申请材料

申请人申请仲裁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保全的财产、申请保全的理由和事实依据、请求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等;

(二)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

(三)能够证明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材料,例如财产权属证明、合同、债权凭证、担保协议等;

(四)提交申请前已经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提供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证明材料;尚未申请仲裁的,应当提交将在一定期限内申请仲裁的书面承诺。

五、管辖法院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理仲裁财产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为:

(一)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二)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实践中,申请人可以选择向以上两个法院中的任何一个提起申请。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了仲裁地点的,则应由仲裁地点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六、审査与裁定

人民法院收到仲裁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立即开始执行。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认为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七、担保

为防止申请人滥用财产保全制度,法律规定申请人需提供担保。担保的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失确定。如果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追加担保;申请人逾期不追加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八、解除和撤销

仲裁程序开始后,仲裁庭即可对财产保全措施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解除或维持的裁定。此外,申请人也可以主动申请解除财产保全。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一)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二)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担保或追加担保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

(四)财产保全措施已经执行完毕的;

(五)其他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的情形。

九、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符合申请条件,并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材料;

(二)申请人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并按时足额提供担保;

(三)申请人应密切关注案件进展,及时与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沟通,并在必要时申请解除或变更财产保全措施。

十、结语

仲裁申请财产保全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诉讼保障制度,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权利救济途径,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实践中,当事人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合理利用该制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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