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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知识
财产不够可以追加保全吗
发布时间:2024-08-07 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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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起

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是一项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然而,实践中,被申请人的财产往往不足以覆盖所涉债务时,如何继续保障申请人的权益,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即能否追加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关于追加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以下几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保全和执行财产的规定》第五十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后,被执行人转移、变卖、隐匿或者毁损已被保全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重新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

现状及争议

目前,关于追加财产保全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分歧:

肯定说: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保全和执行财产的规定》第五十条规定了追加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只要申请人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隐匿或毁损财产的行为,即可追加保全。 否定说:认为追加财产保全违背了民事保全的原则,即保全措施应以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且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可以追加财产保全。

学理探析

从学理上分析,追加财产保全的理由主要有:

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追加财产保全可以继续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通过转移、变卖、隐匿或毁损财产逃避执行。 符合保全措施的原则:保全措施的原则之一是防止损害,即防止申请人因被申请人的行为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追加财产保全符合这一原则。 类推适用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保全和执行财产的规定》第五十条规定了对被执行人转移、变卖、隐匿或毁损已被保全的财产可以重新采取保全措施,该规定可以类推适用于申请人财产保全不足的情况。

司法实践

部分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开始认可追加财产保全的正当性:

最高人民法院(2017)民申5365号民事裁定书:“被申请执行人转移、变卖、隐匿其财产,影响申请执行人实现其申请执行的权利,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追加保全被申请执行人其他资产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执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终401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转移、变卖、隐匿其财产,足以影响申请执行人实现其申请执行的权利,本院裁定追加保全被上诉人其他资产并无不当。”

操作建议

对于已经被法院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人,若发现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隐匿或毁损财产的行为,可以考虑根据以下步骤申请追加财产保全:

收集并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转移、变卖、隐匿或毁损财产的行为。 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已经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原因、 追加保全财产的理由,以及期待追加保全的财产范围。 根据法院的要求,提供担保或预交保全费,以保证追加财产保全措施的执行。

结语

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追加财产保全制度已经逐渐得到认可,成为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之一。在被申请人的财产不足以覆盖涉案债务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通过申请追加财产保全,继续保障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值得注意的是,追加财产保全是一种特殊措施,其适用应严格限定在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隐匿或毁损财产行为,且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同时,法院在追加财产保全时也应充分考虑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过度保全对被申请人造成不当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