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会财产保全法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三会(工会、共青团、妇联)财产管理,防止其财产流失,保障其正常活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三会财产,是指工会、共青团、妇联依法取得的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财产。
第三条 三会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损坏、闲置或擅自处分。
第四条 三会应当建立健全财产管理制度,明确财产权属、使用范围、管理责任和监督机制。
第五条 三会应当对财产进行清查、登记、入账,建立财产台账,定期核对和更新。
第六条 三会应当根据财产性质和使用频率,对部分固定资产、贵重物品和易损耗品实行重点管理。
第七条 三会应当定期对财产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防止财产流失。
第八条 三会的上级组织对所属三会的财产管理负有监督责任,定期开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改正。
第九条 监察机关对三会的财产管理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查处。
第十条 社会公众有权对三会的财产管理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可以向有关机关检举。
第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占、私分、损坏、闲置或擅自处分三会财产的,由三会的上级组织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阻挠三会对财产进行清查、登记或监督检查的,由三会的上级组织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三会财产流失的,由三会的上级组织或者监察机关责令赔偿损失,并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