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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财产保全法全文
发布时间:2024-08-07 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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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财产保全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三会(工会、共青团、妇联)财产管理,防止其财产流失,保障其正常活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三会财产,是指工会、共青团、妇联依法取得的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财产。

第三条 三会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损坏、闲置或擅自处分。

第二章 保全制度

第四条 三会应当建立健全财产管理制度,明确财产权属、使用范围、管理责任和监督机制。

第五条 三会应当对财产进行清查、登记、入账,建立财产台账,定期核对和更新。

第六条 三会应当根据财产性质和使用频率,对部分固定资产、贵重物品和易损耗品实行重点管理。

第七条 三会应当定期对财产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防止财产流失。

第三章 监督责任

第八条 三会的上级组织对所属三会的财产管理负有监督责任,定期开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改正。

第九条 监察机关对三会的财产管理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查处。

第十条 社会公众有权对三会的财产管理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可以向有关机关检举。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占、私分、损坏、闲置或擅自处分三会财产的,由三会的上级组织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阻挠三会对财产进行清查、登记或监督检查的,由三会的上级组织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三会财产流失的,由三会的上级组织或者监察机关责令赔偿损失,并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