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过程中,为了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改变财产,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财产保全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住所、联系方式;
(2)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住所、联系方式;
(3)保全标的物的范围、数量、价值;
(4)保全的理由;
(5)保全的手段;
(6)申请保全的金额;
(7)申请人在诉前财产保全期间保证不伪造证据、不转移、隐匿、损毁财产等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的保证书。
2. 起诉状副本
申请人应当提交起诉状副本或者已受理的民事案件材料的复印件。
3. 担保
申请人应当提供财产担保或者诉讼保证。财产担保包括不动产、动产、公证存款等,诉讼保证包括律师保证、基层司法所保证等。担保的数额应当与保全标的物的价值相当,或者不低于被保全财产价值的30%。
4. 能够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证据材料:
(1) 被申请人正在转移、隐匿、变卖、毁损其财产,或者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其财产的现实危险;
(2) 被申请人准备离开住所的;
(3) 被申请人正在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者有抽逃资金、转移资产的现实危险;
(4) 被申请人正在毁损、损害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转移、藏匿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5) 有执行不能或者执行困难的可能;
(6) 法院认为应当诉前财产保全的其他情形。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必要的材料,如:
(1) 债权凭证;
(2) 被申请人财产状况证明;
(3) 其他可以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其财产等情形的证据材料。
申请程序
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申请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2) 申请人必须有具体的保全请求,并且保全内容明确,标的物特定;
(3) 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4) 申请人必须有证据证明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拒绝保全的后果如果法院驳回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将承担以下后果:
(1) 申请人在诉前财产保全期间提供的不动产抵押物或者动产质押物的担保责任不解除;
(2) 申请人因诉前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特别提示
1、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及时,越早申请,对申请人越有利。 2、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证明保全的必要性。 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选择适当的保全方式,既要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又要避免过度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4、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注意担保的及时性,如果担保不及时提供,法院可能会驳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