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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财产保全 担保
发布时间:2024-08-07 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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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财产保全 担保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主要是被告)转移、隐匿、挥霍财产,而采取的强制措施,以保证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然而,诉讼财产保全制度在保护申请人利益的同时,也可能对被申请人造成损害。为了平衡双方的利益,法律规定了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制度,以弥补因保全错误或不当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

一、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概念与性质

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是指人民法院在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财产或金钱,以保证因保全错误或不当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及时赔偿的制度。其目的在于防止申请人滥用保全制度,制约申请人的诉讼行为,并为被申请人提供救济途径,维护司法公正。

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 附属性: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依附于诉讼财产保全而存在,没有诉讼财产保全,就没有诉讼财产保全担保。

2. 从属性: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是为了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而设,其设立、变更、解除都必须遵循诉讼财产保全的程序。

3. 担保性: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核心是为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确保其因保全错误或不当能够获得及时赔偿。

二、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范围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范围主要包括:

1. 申请保全错误。指人民法院在审查申请后,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而错误地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

2. 保全不当。指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时,符合法律规定,但保全范围过大、保全期限过长等原因,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

3. 其他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例如,申请人恶意申请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明确的是,并非所有因财产保全造成的损失都属于担保责任范围。例如,因市场价格波动、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不属于担保责任范围。

三、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方式

我国法律规定了多种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方式,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方式提供担保。常见的担保方式包括:

1. 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与申请人约定,当申请人不履行其对被申请人的赔偿责任时,由保证人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担保方式。保证又可以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其中连带责任保证更有利于保护被申请人的利益。

2. 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3. 质押。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者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或者权利凭证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权利凭证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4. 定期存款单、国债、上市公司股票等财产的权利证明文件。申请人可以将这些财产权利证明文件提交法院,由法院进行冻结,作为担保财产。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担保方式。例如,诉讼保全责任保险等。

四、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程序

1. 人民法院审查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时,应当同时审查申请人是否提供了担保。如果申请人未提供担保,或者提供的担保不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限期提供或者补充,逾期不提供的,裁定驳回申请。

2. 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应当与其可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相适应。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担保的数额和方式。

3.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保全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提供反担保。

4. 案件审理结束后,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书、裁定书中,对担保财产的处理作出相应决定。如果案件最终判决申请人败诉,或者确认被申请人没有义务,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并将担保财产返还申请人,或者将担保财产的价值支付给被申请人。

五、结语

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制度是平衡诉讼当事人双方利益的重要机制,对于防止滥用保全制度、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实践中,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担保的数额和方式,以确保担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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