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涉及财产权益的诉讼案件中,为防止当事人一方转移、损害或者隐匿财产,依法采取的临时性强制措施。
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诉讼材料复印件 保证金或担保函 有证据证明需进行财产保全的事实法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
法院经审查后,对财产保全是否准予裁定:批准、驳回或裁定采取其他保全措施。
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后,由执行庭负责执行。
冻结存款:向被申请人银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被申请人存款。 查封、扣押动产:到被申请人住所或其他存放地查封、扣押动产,并制作查封、扣押清单。 查封、扣押不动产: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查封登记,并张贴查封公告。 禁止被申请人转让、设定权利: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其他相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禁止被申请人转让或设定其财产权利。 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向被申请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责令被申请人提供金钱或其他担保。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法院调解结案,或者申请人撤回申请等情形,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