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二百一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执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特申请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已到期债权进行保全担保,以利于后续执行。
经申请人查证,被执行人名下拥有对第三人(债务人)享有的金额为X元的到期债权,且该债权已于X年X月X日到期。
申请人多次与被执行人联系,要求其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或躲避逃避执行。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陷入穷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进行保全担保。
本案中,被执行人名下享有的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已明确,且已到期可以履行。为了防止被执行人恶意转移或处分该债权,影响后续执行,申请人特申请人民法院对该债权进行保全担保。
鉴于被执行人享有的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属于金钱债权,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对该债权采取以下保全措施:
1. 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三方存款或账户,冻结金额为X元。
2. 禁止第三人(债务人)将债务向被执行人清偿。
为了保障人民法院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愿意提供担保,以确保对冻结财产的处置或追偿。
具体担保方式如下:
1. 存款质押:申请人愿意将X元现金存入人民法院指定账户,作为担保金。
2. 保证人担保:申请人愿意提供X人作为担保人,担保人在申请人未履行本担保义务时,承担赔偿责任。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特恳请人民法院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已到期债权,并采取上述保全措施。
如有变故,请人民法院及时解除保全措施。
1. 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 被执行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 债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4. 履行催告函副本
5. 申请执行书或生效裁判文书副本
6. 担保材料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