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多久可以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为防止被申请执行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导致申请执行人利益受损,对其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在民事诉讼中,申请人若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损毁财产的可能,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申请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形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对合同争议,一方当事人在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有擅自处分财产、逃避债务的可能; 对物权争议,一方当事人在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有损毁、转移标的物的可能; 对人格权、身份权争议,一方当事人有隐藏、处分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的可能。也就是说,申请人可以自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只要有以上情形,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的审批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应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据。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经审查,认为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内容包括:保全的财产种类、数量、价值;保全期限;申请人提供担保的金额和方式等。若人民法院决定不予保全,也应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并说明理由。
财产保全的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财产保全后,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动产或不动产; 禁止被申请人转让、处分被保全财产; 采取其他保全措施。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时,人民法院应制作笔录,并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或变更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解除或变更
人民法院裁定财产保全后,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解除或变更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人民法院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人民法院裁定的财产保全期限为六个月,期满前当事人若仍需继续保全的,应申请续保。
财产保全的担保
申请财产保全的,应根据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一般为保证金或抵押担保。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用于补偿被保全财产的损失或者被申请执行人因财产保全而遭受的损失。
财产保全的责任承担
人民法院在执行财产保全时,申请人若明知申请没有事实根据或者证据不足,请求实施保全措施的,对被保全财产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执行错误造成损失的,申请人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事项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预交保全申请费; 同一被申请人可能被多个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但保全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被申请人财产的价值; 恢复执行程序后,保全措施自恢复执行之日起有效,最长不超过九个月; 申请执行完毕或申请被驳回,财产保全措施自动解除; 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后撤回起诉的,应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应的保证; 若涉及国家机密、军事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等,保全措施应采取保密措施。综上,申请人在民事诉讼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损毁财产,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但应注意,财产保全措施并非无条件适用,需要符合一定的情形和手续,同时申请人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