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在法律救助中,财产保全措施是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免受侵害的有效途径。然而,施加财产保全措施可能涉及一定的费用,引起当事人「是否需要交纳财产保全费」的问题。
财产保全费用
财产保全费用包括:申请费、保全费、评估费、保管费等。其中,申请费通常由申请人承担;保全费分为一次性保全费和按财产价值计提的保全费,具体由法院根据保全财产的种类和价值确定;评估费和保管费则由评估机构和保管机构收取。
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申请诉讼保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担保金。担保金的数额一般参照需要保全的财产价值确定,但不得低于保全财产价值的百分之二十。不过,人民法院对生活困难的申请人可以根据情况适当减少或者免除担保金。
免除保全费的情形
在以下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免交财产保全费:
申请人为生活困难的人,且财产保全目的是阻止对方转移、变卖、毁损财产。 申请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申请人提出公益诉讼或者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可归责于申请人的原因,导致申请人在法定申请期限内不能提出申请的。退还保全费
因申请人原因撤回诉讼请求或者诉讼被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原告已交纳的保全费。下列情形,当事人交纳的保全费也应予以退还:
保全申请明显不当的。 保全措施执行完毕或者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或者仲裁,但被申请人的义务尚未履行的,在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申请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退还保全费。其他费用
除了保全费外,申请人还可能需要支付评估费、保管费等费用。对于生活困难的申请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适当减少或者免除这些费用。
建议
申请人应在申请财产保全前咨询律师,了解具体所需的费用并做好资金准备。 如果申请人属于生活困难群体,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少或者免交保全费等费用。 申请人应当积极收集证据,证明自己确实属于生活困难群体或者符合其他免交费用的情形。结语
法援案件中是否需要交纳财产保全费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申请人应提前了解法律规定和相关规定细则,并根据自身情况积极主张权利,争取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