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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保全连带担保人
发布时间:2024-08-06 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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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前保全连带担保人 **引言** 诉前保全是指法院在诉讼开始前,根据原告申请,对被告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防止被告转移、变卖或毁损财产,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连带担保人是指与主债务人承担连带清偿义务的第三人。诉前保全中对连带担保人也适用连带担保责任,可以对其财产进行保全。 **一、连带担保人在诉前保全中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十日内,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全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连带担保人: 1. 申请人不能提供足以证明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证据的; 2. 被保全的财产属于居住房屋或者生产经营必需的物品的; 3.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提供担保人的。 **二、连带担保人的资格** 连带担保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具有足以清偿代为执行的财产或者有可靠的代为执行能力; 3. 愿意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三、连带担保人的担保范围** 连带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与主债务人的范围相同,包括主债权、利息、保全费用和其他执行费用。 **四、连带担保人的担保方式** 常见的连带担保方式包括: 1. 保证担保:保证人出具保证书,承诺在主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由其代为履行。 2. 抵押担保:担保人提供其所有或享有抵押权的财产作为抵押,在主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由法院拍卖抵押财产优先受偿债务。 3. 质押担保:担保人交付其所有或享有质押权的动产、有价证券或者其他权利凭证作为质押,在主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由法院拍卖质押物优先受偿债务。 **五、连带担保人的责任** 1. 赔偿责任:如果主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导致原告遭受损失,连带担保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追偿权:连带担保人履行清偿义务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所垫付的金额。 **六、处理程序** * **申请:**原告申请诉前保全时,应当同时提出提供连带担保人的申请,并提供担保人的基本信息和担保范围。 * **审查:**人民法院审查原告的申请材料,认为符合条件的,裁定责令原告提供连带担保人。 * **提供:**原告在收到裁定后应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连带担保人。 * **审核:**人民法院对连带担保人的资格和担保方式进行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准予保全。 * **执行:**如果主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连带担保人的财产。 **七、注意事项** * 连带担保人的责任与主债务人的责任并行不悖,即连带担保人不因主债务人履行义务而免除其责任。 * 连带担保人享有对法院裁定不服的申诉权。 *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连带担保人其权利和义务。 **结论** 诉前保全连带担保人制度有利于保障原告的诉讼权利,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权威。通过对连带担保人的资格、担保范围、责任等方面的规定,确保连带担保人具备足够的履行能力,从而有效防止被告转移、变卖或毁损财产,确保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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