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反担保合同
甲方:(全称)
乙方:(全称)
丙方:(全称)
鉴于:
1. 甲方与丙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了编号为的 (以下简称“主合同”),约定丙方为甲方承建 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提供 (担保方式,以下简称“主担保”)。
2. 为保障丙方因履行主合同项下的主担保义务可能遭受损失的获得补偿,乙方同意为丙方提供反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 定义与解释
1.1 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应具有以下含义:
1.1.1 反担保:指乙方为担保丙方履行主合同项下主担保义务而向甲方作出的担保。
1.1.2 反担保金额:指乙方承担反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 元整(¥ 元)。
1.1.3 反担保期间:指乙方承担反担保责任的期间,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丙方主担保义务解除之日止。
1.2 本合同中以加粗字体显示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而设,不应影响对本合同条款的解释。
二、 反担保责任
2.1 在反担保期间内,如因丙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主担保义务,导致甲方遭受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丙方承担主担保责任。丙方未在收到甲方书面索赔通知后 日内向甲方承担主担保责任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反担保责任。
2.2 乙方承担反担保责任的方式为 (具体方式,如保证、抵押、质押等)。
2.3 乙方以保证方式承担反担保责任的,乙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4 乙方以抵押、质押方式承担反担保责任的,抵押物、质押物为 (具体标的及权属证明)。
2.5 乙方承担反担保责任后,有权向丙方追偿。
三、 权利义务
3.1 甲方的权利义务:
3.1.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反担保。
3.1.2 甲方有权在丙方未履行主担保义务时,要求乙方承担反担保责任。
3.1.3 甲方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保管乙方提供的抵押物、质押物,并保证其价值不贬损。因甲方原因造成抵押物、质押物价值减少或灭失的,乙方不承担相应的反担保责任。
3.2 乙方的权利义务:
3.2.1 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反担保。
3.2.2 乙方有权监督甲方行使主担保权利,并对主担保合同的内容、效力以及主担保物的价值等情况进行了解。
3.2.3 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反担保所需的全部文件和资料。
3.2.4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反担保责任。
3.2.5 乙方以抵押、质押方式承担反担保责任的,应办理抵押物、质押物的登记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3.3 丙方的权利义务:
3.3.1 丙方有权监督甲方、乙方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3.3.2 丙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履行主担保义务和有关反担保事宜所必需的信息和文件。
四、 反担保的变更、解除与免除
4.1 经甲方、乙方、丙方一致同意,可以变更或解除反担保。反担保的变更或解除,不影响甲方对主担保的权利。
4.2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反担保解除:
4.2.1 主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履行,且丙方已按照约定履行了主合同项下义务。
4.2.2 甲方放弃对丙方的主担保权利。
4.2.3 法律规定反担保解除的其他情形。
4.3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免除反担保责任:
4.3.1 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向丙方支付工程款,导致丙方无法履行主合同项下义务。
4.3.2 甲方单方变更主合同的主要条款,增加丙方的责任或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丙方利益,导致丙方无法履行主合同项下义务。
4.3.3 法律规定免除反担保责任的其他情形。
五、 违约责任
5.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预期利润损失等。
5.2 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反担保责任的,除应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应按照未履行或延迟履行部分的 日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六、 争议解决
6.1 甲、乙、丙三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
6.2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七、 其他
7.1 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7.2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3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另行协商解决,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