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诉前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保全措施,主要目的是在诉讼判决生效前,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或隐匿其财产,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其中,股份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财产,在申请财产保全时,也需要考虑其自身的特点和相关法律规定。本文将深入探讨股份被申请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程序和注意事项,以期为实务操作提供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一)项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在作出判决前予以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45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他人的行为使判决或者裁定不能执行的,可以根据控告人、自诉人、受害人及其近亲属或者法定代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在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前采取保全措施。”据此,股份作为一种可以通过转让、质押等方式进行处置的财产,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47条规定,股份被依法保全,应当符合以下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并附有证据证明保全的必要性和紧急性。 审查受理。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并登记立案。 发出裁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裁定,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 执行保全。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定后,应当委托有关机构对被保全的股份予以冻结或者查封。在申请股份财产保全时,还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股份财产保全的范围应当限定在与诉讼标的相对应的份额内,不得超出诉讼标的的范围。对于没有明确限定诉讼标的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证据材料、诉讼请求以及财产保全的后果等因素,合理确定保全范围。
对于股份财产保全,人民法院一般采用冻结方式,即禁止被申请人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股份。人民法院还可以在特殊情况下,对被保全的股份采取查封方式,即由人民法院派员对被保全的股份进行实际控制,禁止被申请人占有、使用或收益。
股份财产保全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对于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的情形,保全期限可以相应延长。
申请人申请股份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种类和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果申请人在诉讼中丧失胜诉权,则应当承担因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
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股份财产保全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审查异议理由。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异议理由成立,应当撤销或者变更财产保全。
**案情:**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发生买卖合同纠纷,原告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乙公司支付货款100万元。原告甲公司申请对被告乙公司持有的丙公司10%的股份进行财产保全。
**分析:**
原告甲公司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有权申请对被告乙公司的股份进行财产保全。 被告乙公司持有的丙公司10%的股份属于可以依法保全的财产。 原告甲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了有必要对被告乙公司的股份进行保全,以防止其转移、变卖或隐匿其财产。 原告甲公司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被告乙公司持有的丙公司10%的股份进行冻结,有效保障了原告甲公司的合法权益。
股份财产保全制度是《民事诉讼法》中一项重要的保全措施,在保障民事诉讼的公平公正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应当充分理解和正确适用股份财产保全制度,既要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要避免滥用保全制度侵犯被申请人的财产权利,促进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