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保全担保若干问题的解答
鄂高法〔2023〕X号
为进一步规范保全担保的相关工作,统一全省法院裁判尺度,现就人民法院办理诉讼保全案件中涉及的担保问题解答如下:
一、关于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范围和方式
(一)适用担保的范围
1.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财产保全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原则上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2. 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保全时提供的担保,不予退还;
3. 申请人败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提供的担保转为被申请人享有的债权;
4. 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保全时提供的担保,不予退还;
5. 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
(二)担保方式
1. 保证;
2. 抵押;
3. 质押;
4. 定期存款单、存折或者国债抵押;
5. 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方式。
二、关于财产保全担保金额的确定
(一)确定担保金额的原则
1. 担保金额应当以足以弥补被申请人因保全可能遭受的损失为限,包括被申请人因保全遭受的财产损失和其他损害;
2. 担保数额应当与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或者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数额相适应;
3. 对于不易估价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担保数额。
(二)确定担保金额的具体方式
1.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与被申请人可能遭受的损失相当的担保。提供担保确有困难的,可以减少或者免除担保;
2. 当事人对担保数额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申请保全的范围、被申请人因保全可能遭受的损失、申请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公平合理地确定担保数额。
三、关于财产保全担保的审查
(一)审查的内容
1. 审查担保人的主体资格;
2. 审查担保的方式是否合法、有效;
3. 审查担保的范围是否明确;
4. 审查担保的数额是否与被申请人可能遭受的损失相适应;
5. 审查担保期限是否明确。
(二)审查的方式
1. 书面审查;
2. 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四、关于财产保全担保责任的承担
(一)担保责任的范围
1. 担保人应当在担保责任范围内,对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 担保责任的范围,应当以担保合同的约定为准;
3. 担保合同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确定。
(二)担保责任的承担方式
1. 被申请人可以请求申请人承担担保责任,也可以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2.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申请人追偿。
五、关于财产保全担保的变更和解除
(一)担保的变更
1. 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担保的方式、数额或者期限;
2. 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3. 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
(二)担保的解除
1. 保全解除的,担保应当解除;
2. 当事人对解除担保的条件或者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解除担保的条件或者期限。
六、关于适用财产保全担保制度的特殊情形
(一)申请人提供虚假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申请人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财产保全担保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本解答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