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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整理
发布时间:2024-08-06 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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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整理**

**一、诉讼财产保全的意义和适用范围**

诉讼财产保全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诉讼开始前或者诉讼过程中,对可能丧失或者毁损的诉讼标的物或者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或禁止处分,以有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诉讼财产保全一般适用于以下标的物:

与案由直接相关的诉讼标的物 可能灭失或者被转移、隐藏的财产 可能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财产

**二、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的内容**

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住所、电话等基本信息 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诉讼的案由、案情概况 请求财产保全的种类、范围及保全的目的 申请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 对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负责的担保方式 申请财产保全的日期和申请人的签名

**三、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的修改意见**

在审查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时,法院可能会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完善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包括有效联系方式和地址 明确保全财产的具体范围 提供充分的保全请求理由和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材料 针对可能造成的损失提出可行的担保方式 使用规范的诉讼文书格式和语言

**四、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的附带材料**

为了支持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附带材料:

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复印件 证明诉请成立的证据材料,如债权凭证、物权证书等 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藏或毁损财产的证据材料 担保方式或担保财产的证明材料

**五、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示例**

**(以下示例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填写)**

**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张三

身份证号码:110101199001011111

联系方式:13900000000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城区工体路1号

被申请人:李四

身份证号码:110101198001011111

联系方式:13800000000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城区中关村路1号

案由: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 100 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请求财产保全:

为防止被告转移、隐匿、毁损财产,以逃避法院的判决,申请对被告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城区工体路1号的房屋进行查封。

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1条

财产保全的理由:

被告存在转移、隐藏、毁损财产的下列情形之一:

被告已将名下另一处房产变卖,将所得款项转移至他人账户。 被告目前经济状况恶化,有无力偿还债务的风险。

担保方式:

若因申请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愿意承担撤销保全等相应法律责任。

日期:2023年10月10日

申请人签名:张三

附:

起诉状复印件 欠条复印件 公证书
13456827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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