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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保全与纳税担保的区别
发布时间:2024-08-06 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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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保全与纳税担保的区别

纳税保全和纳税担保是税收征管法中两项重要的制度,两者都旨在保障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征收,但在适用主体、启动条件、措施内容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着显著区别。

一、适用主体的区别

纳税保全的适用主体是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有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纳税保全是由税务机关单方作出的行政行为,无需纳税人同意。

而纳税担保的适用主体既可以是税务机关,也可以是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纳税人因自身原因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应当提供纳税担保。纳税担保是基于纳税人的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后才能实施的行为,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二、启动条件的区别

纳税保全的启动条件较为严格,只有在纳税人存在逃避缴纳税款行为,且不及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将影响税款征收的情况下,税务机关才能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査实有税款,达到构成犯罪标准的;

(二)纳税人有逃避、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检查的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

(三)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未经税务机关同意,擅自将已抵押、质押的财产转移、出售,或者将已登记的财产转移、隐匿,以及其他有转移或者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行为的。

与纳税保全相比,纳税担保的启动条件相对宽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只要纳税人因自身原因需要延期缴纳税款,就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并提供纳税担保。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原因可能是多种多样的,例如资金周转困难、自然灾害等。

三、措施内容的区别

纳税保全的措施内容相对严厉,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纳税人的财产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税收保全措施主要包括:

(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三)查封纳税人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纳税担保的措施内容相对温和,主要是要求纳税人提供担保财产或者由担保人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纳税担保方式包括:

(一)保证;

(二)抵押;

(三)质押;

(四)留置;

(五)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式。

四、法律后果的区别

纳税保全如若被证实没有必要,税务机关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的规定,税务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对被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发生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不予补偿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纳税担保的法律后果主要是,如果纳税人在延期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后仍然不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纳税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如果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不足以抵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补缴不足部分;纳税人不能补缴的,可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结语

纳税保全和纳税担保都是税收征管法中重要的制度,两者都旨在保障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征收。但两者在适用主体、启动条件、措施内容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都存在着显著区别。税务机关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应当准确把握纳税保全和纳税担保的法律适用,避免出现滥用职权或者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情况。

同时,纳税人也应当增强税法遵从意识,积极履行纳税义务,避免因自身原因导致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或者纳税担保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