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防止被申请人实施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影响诉讼正常进行和判决执行,依申请人的申请,及时采取的一种诉讼措施。财产保全生效后,即具有以下法律效力:
财产保全生效后,被申请人不得处分其被保全的财产,如有违反,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人的申请,责令被申请人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强制执行措施。该禁止处分措施包括:
禁止被申请人转让、出售、赠与、抵押、出租、使用、加工、改制被保全的财产。 禁止被申请人隐藏、转移、毁损被保全的财产。 禁止被申请人以其他方式处分被保全的财产,致使其价值明显减少。财产保全生效后,申请人在实现其诉讼请求时,具有优先受偿权。具体而言:
被保全的财产在诉讼过程中被执行的,应优先用于偿还申请人的债权。 被保全的财产在诉讼结束后仍未被执行的,申请人有权将该财产用于清偿债务。财产保全生效后,被申请人对其被保全的财产的行为能力受到一定限制。具体而言:
被申请人不能对被保全的财产进行任何处分活动。 被申请人不能阻碍申请人对被保全财产的调查、核实和执行。被申请人不能以任何方式妨碍财产保全措施的执行。
财产保全生效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汇款等账户。冻结后,被申请人不得提取或者使用其被冻结的资金。
财产保全生效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查封被申请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查封后,被申请人不得使用、变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被查封的财产。
财产保全生效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扣押被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扣押后,被申请人不得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财产保全是一种临时性的保障措施,其效力一般为一年。如果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后认为申请人对请求财产保全事实的主张没有证据证明的,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如果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对请求财产保全事实的主张成立,应当继续财产保全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财产保全不是强制执行措施,不能直接满足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仍然需要通过诉讼程序,获得人民法院的判决,然后才能申请强制执行。财产保全仅仅是为后续的强制执行提供便利和保障。
综上所述,财产保全生效后,将产生一系列法律效力,对被申请人的行为造成一定限制,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诉讼的正常进行和判决的执行创造有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