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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担保法第28条规定
发布时间:2024-08-06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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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担保法第28条规定

一、引言

担保法第28条是关于保证期间的规定,是规范保证合同的重要条款之一。该条款的设立旨在平衡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利益,明确保证责任的期限,维护交易安全。然而,实践中,由于对该条款理解偏差、合同约定不明等原因,时常出现违反担保法第28条规定的情形,引发纠纷,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文将对违反该规定的表现形式、法律后果及防范措施进行探讨。

二、担保法第28条规定概述

担保法第28条规定了保证期间的起算、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以及特殊情形下的期间计算方式。具体内容如下:

(一)一般保证期间的起算: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二)保证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没有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中断。

(三)特殊情形下的保证期间:保证期间超过两年的,债权人应当在两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超过两年未主张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适用前款规定。

三、违反担保法第28条规定的表现形式

违反担保法第28条规定的情形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

(一)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

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但在实践中,部分当事人为图省事或对法律规定不熟悉,在签订保证合同时,未对保证期间进行明确约定,导致后续产生纠纷时难以确定保证期间,影响当事人权利的行使。

(二)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

根据担保法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超过保证期间未主张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实践中,部分债权人因疏忽或其他原因,未在法定的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导致丧失追索权,损害自身利益。

(三)债权人未及时行使追索权导致保证期间中断

担保法规定,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中断。然而,部分债权人在起诉或申请仲裁后,未及时推进诉讼或仲裁程序,导致保证期间中断后又重新计算,最终超过保证期间,丧失对保证人的追索权。

(四)混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期间计算方式

担保法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适用一般保证期间超过两年的规定。但在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对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概念及法律规定理解不清,混淆两者的保证期间计算方式,导致保证期间认定错误,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

四、违反担保法第28条规定的法律后果

违反担保法第28条规定的法律后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证合同效力问题

如果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期间的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该约定无效。比如,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一年的,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六个月的最长期间,该约定无效,保证期间应为六个月。

(二)保证人责任承担问题

如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如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提起诉讼或仲裁但未及时推进程序导致保证期间中断后重新计算,最终超过保证期间的,保证人亦可免除保证责任。

(三)诉讼风险增加

由于违反担保法第28条规定引发的纠纷,当事人往往需要承担更大的诉讼风险和成本。比如,由于对保证期间的理解错误导致超过保证期间起诉的,债权人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

五、防范违反担保法第28条规定的措施

为避免违反担保法第28条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一)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保证期间

为避免因保证期间不明而产生争议,保证合同中应当对保证期间进行明确约定。建议在合同中写明保证期间的起算点和期间长度,并注意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二)债权人应及时行使权利

债权人应密切关注主债务的履行情况,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并注意在保证期间内行使对保证人的追索权。

(三)准确区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应准确区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概念,并根据不同的保证形式适用不同的保证期间计算方式,避免因混淆概念而导致权利义务的错误认定。

(四)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

在签订和履行保证合同时,建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查,并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咨询,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法律风险。

六、结语

担保法第28条关于保证期间的规定,对于规范保证法律关系、维护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在实践中,应重视对该条款的理解和适用,避免因违反相关规定而导致自身权益受损。建议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保证合同时,提高法律意识,规范操作,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相关法律问题,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