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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中保全财产的
发布时间:2024-08-06 0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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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中财产保全

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起诉前或者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主要是被告)逃避判决生效后的执行,而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以保证将来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能够得到执行。财产保全是诉讼保全中最为常见的一种,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依法采取的控制、扣押、冻结、监管等措施,以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保证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的制度。

一、 诉中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诉中财产保全,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 必须是案件已经受理,进入诉讼程序;

(二) 必须是申请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不能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三) 必须是申请人提供担保,但情况紧急的除外;

(四) 必须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1、 需要立即采取财产保全的;

2、 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二、 诉中财产保全的申请材料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一) 书面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姓名或名称、住所地等基本信息,以及申请保全的财产状况、申请保全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担保情况等内容;

(二) 能够证明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证据材料,例如能够证明被申请人可能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的证据,以及不立即采取保全将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损的证据等;

(三) 担保财产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但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情况紧急需要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可以暂不提供担保,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提供担保;

(四) 其他相关材料。

三、 诉中财产保全的措施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 查封、扣押。查封、扣押限于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主要是指动产和不动产。查封、扣押的财产应当明晰,并造具清单,由财产所有人、保管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贴封条;

(二) 冻结。冻结的对象主要是指存款、股票以及其他财产权,一般由人民法院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冻结被申请人的相应财产;

(三) 监管。监管主要适用于鲜活易腐、不易保管的动产以及其他需要依法进行监管的财产;

(四) 其他措施。除以上措施外,法律规定的其他可以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四、 诉中财产保全的期限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五、 诉中财产保全的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一) 申请人撤回申请;

(二)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

(三) 案件依法不需要财产保全的,例如经审查,不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

(四) 保全期限届满,申请人未申请续保或者申请续保不被批准的;

(五) 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 诉中财产保全的注意事项

(一) 财产保全申请的时间。财产保全可以分为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诉前保全是指在案件受理之前,情况紧急,需要立即采取保全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诉中保全是指在案件受理之后,判决作出之前,申请对与案件有关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因此,当事人应当准确判断案件情况,在合适的时间提出申请,避免因时间问题导致申请不被支持;

(二) 财产保全的范围。财产保全的范围必须与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相适应,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如果当事人恶意申请保全对方的财产,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 财产保全的担保。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应当提供担保。如果当事人不能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其申请。提供担保可以采取现金、银行存款、房产等形式,具体形式由人民法院决定;

(四) 财产保全的举证责任。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否则人民法院可以驳回其申请。

总之,财产保全制度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财产保全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注意事项,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