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保全是一种救济措施,允许申请人通过向仲裁庭提交申请并提供担保,在仲裁程序开始前或仲裁进行过程中对被申请人可能转移、毁损或隐匿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是仲裁保全措施的重要参与方,其条件直接关系到保全措施执行的有效性。
根据《仲裁法》第8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保全有关问题的解答》的规定,仲裁保全担保人在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由仲裁庭确定:
具有承担保全责任的经济能力 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不与被申请人、其主要股东或法定代表人存在密切关系仲裁保全担保人必须拥有足以承担保全责任的财务实力。对于自然人,仲裁庭一般会考虑其收入、资产和负债情况。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则关注其注册资本、资产负债表、财务报告等财务资料。仲裁保全的范围越大、保全的财产价值越高,对担保人经济能力的要求也就相应更高。
良好的信用记录是担保人可靠性的重要体现。仲裁庭一般会查询担保人是否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如欠缴税款、违反合同、信用诈骗等。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担保人可能会被视为不具有履行保全责任的诚信和能力,从而影响其被确定为担保人的资格。
仲裁保全担保人与被申请人或与其主要股东、法定代表人存在密切关系,可能会对担保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影响。因此,仲裁庭一般会要求担保人出具声明,证明其与被申请人及其相关人员不存在利害关系、关联交易或其他密切联系。目的是确保担保人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保全责任,避免利益冲突。
在某些情况下,仲裁保全担保人可以由被申请人或其主要股东、法定代表人担任。例如:
被申请人或其主要股东、法定代表人自愿承担保全责任 申请人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他符合条件的担保人不易寻找,且被申请人或其主要股东、法定代表人具有承担保全责任的经济能力和良好的信用记录仲裁保全担保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银行保函 保证金 抵押或质押财产 可信托的第三方出具的担保函 仲裁庭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担保金额由仲裁庭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和保全财产的价值确定。申请人应当提供合理的担保金额证明。过低的担保金额可能影响保全措施的有效性,过高的担保金额则会加重担保人的负担。仲裁庭应当在保障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合理确定担保金额。
担保人确定后,承担以下责任:
在保全期间内,对保全财产进行必要的管理和看护 保全财产因其过错而造成灭失或贬值的,承担赔偿责任 未经仲裁庭同意,不得擅自处分保全财产 保全措施解除后,及时向仲裁庭和被申请人报告保全财产的现状并办理相关手续在担保人条件的审查和执行过程中可能产生争议。对于有关担保人的争议,仲裁庭应当及时处理。仲裁庭可以根据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的请求,对担保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担保人,仲裁庭应当撤换。对于担保人未履行保全责任或发生争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措施,如责令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更换担保人等。
仲裁保全担保人的条件是仲裁保全措施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仲裁庭在确定担保人时应当严格审查担保人的经济能力、信用记录和与其相关人员的关联关系。符合条件的担保人能够确保保全财产的安全和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同时,担保人应切实履行其责任,维护自身信誉和仲裁保全制度的公正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