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正升担保,我们为您提供法院财产保全担保,解封担保,继续执行担保,工程类所需要的银行保函,履约保函,支付保函等
行业动态
财产保全期间收款可以立马转走吗
发布时间:2024-08-05 17:24
  |  
阅读量:

财产保全期间收款可以立马转走吗

导言

财产保全是一种法院在诉讼过程中采取的强制措施,旨在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在财产保全期间,财产保全对象被冻结或限制处分,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变卖财产逃避执行。其中,收款是否可以立马转出备受关注,本文将深入分析财产保全期间收款转取的法律规定和风险。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被保全的财产不得转让、变卖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这意味着财产保全期间,被保全的财产应处于静态状态,任何处分行为均被禁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进一步明确,财产保全期间,财产保全对象的持有人不得自行转移,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不得对保全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以其他方式处分保全财产;违反本规定处分的行为无效。

风险分析

在财产保全期间擅自转走收款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处分行为无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财产保全期间对保全财产的转让、变卖和处分行为均无效,包括收款的转取。 妨害诉讼:擅自转走收款会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妨害诉讼的正常进行。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申请人处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甚至追究刑责。 个人处分可能无效:如果收款人并非被申请人,但知悉财产保全措施的存在,仍协助被申请人转走收款,其处分行为也可能被认定无效。

例外情形

在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解除或变更财产保全措施,允许被申请人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对保全财产进行处分,包括收款的转取。例如:

被申请人申请解除或变更保全措施,且提供担保或其他合理说明。 被申请人需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或医疗费等必要生活费用,且无其他财源。 保全财产有灭失或变质危险,需要及时处分以避免损失。

申请解除或变更保全措施

被申请人若需解除或变更财产保全措施,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说明解除或变更理由及解除或变更后不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措施。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且不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可以解除或变更财产保全措施。

注意事项

对于收款人的谨慎提醒:

收到款项时,应及时核查是否系被保全账户转出。 若知悉被保全账户转出款项,应立即停止收取并向法院或转账人反映情况。 若已收取保全财产的收款,应主动将收款退还给转账人或上交法院。

总结

财产保全期间收款转取受法律严格限制,除非得到法院许可或符合特殊例外情形,否则擅自转走收款的行为无效且有重大风险。收款人应谨慎行事,避免因收取被保全财产而承担法律责任。

13456827720
13456827720
已为您复制好微信号,点击进入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