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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财产保全担保金
发布时间:2024-08-05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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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财产保全担保金

**引言**

财产保全是上海法院在民事诉讼中采取的一项重要保全措施。为保障财产保全措施的有效实施,避免濫用,上海法院对财产保全担保金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担保金。

**财产保全担保金的含义**

财产保全担保金是指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担保,以确保因财产保全措施对被保全财产价值造成的损失或影响能够得到相应赔偿。担保金的数额一般为财产保全价值的10%-30%,具体比例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确定。

**财产保全担保金的功能**

财产保全担保金主要有以下功能:

防止濫用:设定担保金制度可有效防止申请人滥用财产保全措施,避免对被保全财产人造成不当损失。 保障受损方权益:因财产保全措施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由申请人提供担保金进行赔偿,保障了受损方的合法权益。 平衡双方法益:财产保全措施既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可能侵犯被保全财产人的利益。担保金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双方法益,避免因保全措施造成的过度损害。

**财产保全担保金的种类**

上海法院接受的财产保全担保金种类包括:

现金:申请人可直接将现金存入法院指定的账户作为担保金。 银行保函:申请人向银行申请担保函,由银行承担担保金责任。 保险保函:申请人向保险公司申请担保函,由保险公司承担担保金责任。 不动产抵押:申请人以自己拥有的不动产向法院提供抵押,作为担保金。 其他经法院认可的担保方式:如股票、债券、基金等。

**财产保全担保金的提供方式**

申请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金的方式有两种:

一次性提供: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一次性将担保金足额存入法院指定的账户或提供相应担保函。 分期提供: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允许申请人分期提供担保金,但最后一期担保金应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完毕。

财产保全担保金的退还

财产保全措施解除后,如果未造成被保全财产的损失或影响,申请人可以申请退回担保金。法院在核实相关证据材料后,会及时退还担保金。

如果因财产保全措施造成被保全财产的损失或影响,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在担保金范围内优先确定受损方的赔偿金额。剩余的担保金,再予以退还给申请人。

**财产保全担保金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提供虚假担保或未按约定提供担保金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

撤销财产保全措施 拘留、罚款 扣押提供担保的财产 追究提供担保的机构或个人的法律责任

**案例**

【案例一】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合同纠纷,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对乙公司的应收账款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法院要求甲公司提供相当于保全价值15%的担保金,甲公司向银行申请了担保函作为担保金。保全措施解除后,乙公司并未受损,甲公司申请退还担保金。法院经过核实,确认未造成损失,遂退还了担保金。

【案例二】丙公司申请查封丁公司的一处房产。丁公司认为该房产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申请人在提供担保金时未征得其配偶同意。法院经查证属实,驳回了丙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

结语

财产保全担保金制度是上海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实施财产保全措施的重要保障机制。通过设定担保金门槛,有效防止了濫用保全措施的行为,维护了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确理解和适用财产保全担保金制度,对于案件的公正审理和当事人的权益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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