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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华县王二磊财产保全
发布时间:2024-08-05 0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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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华县王二磊财产保全

案情简介

原告王二磊与被告姜三英系夫妻关系。2018年1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后,王二磊发现姜三英将其名下位于西华县东关街道的房产私自出售。王二磊遂向西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离婚协议无效并确认该房产为其个人财产。

在诉讼过程中,王二磊向法院申请对姜三英名下所有财产进行财产保全。法院审查后认为,王二磊提供的证据表明姜三英具有转移、隐匿被申请财产的可能,为防止财产被转移或隐匿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依法裁定对姜三英名下所有财产予以保全。

财产保全的生效

财产保全裁定一经生效,姜三英不得处分、变卖、转移、损毁其名下财产。如果姜三英违反保全措施,法院可以依法对其处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财产保全的类型

本次案件中,法院采用的财产保全类型为查封、冻结和禁止处分。具体内容如下:

查封:法院将姜三英名下的房产予以查封,禁止姜三英及其居住人进入、转移或变卖该房产。 冻结:法院向姜三英名下的银行账户查询余额并予以冻结,禁止姜三英提取或转账该账户内的资金。 禁止处分:法院禁止姜三英处分其名下其他任何形式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动产、不动产、股份、债券等。

财产保全的期限

财产保全措施的期限为自裁定书送达被申请人姜三英之日起90日。如申请人王二磊不能在该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则财产保全措施自动解除。

财产保全的解除

财产保全措施可以由以下情形解除:

申请人撤回申请。 法院裁定驳回申请。 申请人提供担保。 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保全。 保全期限届满。

案例意义

本案的财产保全措施的运用具有以下意义:

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财产保全措施有效保障了王二磊在诉讼中对被申请人姜三英名下财产的合法权益,防止其转移或隐匿被申请财产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司法审判秩序:财产保全措施有利于维护司法审判秩序,避免因财产转移或隐匿导致诉讼无法正常进行或审判结果难以执行的情况发生。 促进诉讼效率:财产保全措施可以促使被申请人积极履行诉讼义务,避免其通过转移或隐匿财产逃避债务或抗拒执行。 树立司法威信:财产保全措施的运用体现了司法机关对维护诉讼秩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坚定态度,有助于树立司法威信。

结语

财产保全作为一项民事诉讼中的重要保全措施,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审判秩序,促进诉讼效率,树立司法威信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案中,法院依法对姜三英名下所有财产予以保全,有效保障了王二磊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本案的公正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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