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正升担保,我们为您提供法院财产保全担保,解封担保,继续执行担保,工程类所需要的银行保函,履约保函,支付保函等
行业动态
什么是财产保全措施的滥用
发布时间:2024-08-05 04:15
  |  
阅读量:

什么是财产保全措施的滥用

财产保全措施是指在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中,为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以维护将来生效判决或裁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而依法采取的,对当事人名下财产进行控制的强制性措施。常见的财产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

虽然财产保全制度在保障债权实现、维护司法权威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申请财产保全的门槛相对较低,加之部分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导致实践中出现滥用财产保全的情况,侵害了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一、财产保全措施滥用的表现形式

财产保全措施的滥用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 恶意申请财产保全:指申请人明知其主张的债权不存在或不成立,或明知不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却仍以不正当目的,如拖延时间、给对方施压等,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行为。

2. 过度保全:指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明显超过其诉讼请求数额或已担保债权数额,导致被申请人财产被过度限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3. 重复保全:指申请人就同一债权已申请采取了一种财产保全措施,在该措施尚未解除的情况下,又就同一财产或其他财产再次申请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行为。

4. 不当选择保全措施:指申请人在几种可以达到保全目的的措施中,选择对被申请人损害较大、影响较大的措施,而未选择对被申请人损害较小、影响较小的措施。

5. 利用财产保全恶意拖延诉讼:指申请人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故意拖延诉讼进程,不积极举证、参加庭审,利用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持续压力,迫使其妥协让步。

二、财产保全措施滥用的危害

财产保全措施的滥用,不仅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而且损害司法公信力,影响社会经济秩序。

1. 损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财产保全措施的滥用,导致被申请人财产被不当查封、扣押、冻结,使其不能正常处分和利用自己的财产,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甚至导致企业停产、倒闭,造成财产损失,影响被申请人正常生活。

2. 浪费司法资源:恶意申请财产保全等滥用行为,加剧了法院的工作负担,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影响了案件的审理效率。

3. 损害司法公信力:财产保全措施的滥用,损害了司法活动的严肃性和公正性,降低了司法权威,影响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

三、如何防范财产保全措施的滥用

为有效遏制财产保全措施的滥用,需要多方面共同努力,完善相关制度,加强法律监督,提高当事人法律意识。

1. 完善立法,提高申请门槛:细化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明确恶意申请、过度保全等滥用行为的认定标准,建立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提供担保的机制,提高滥用财产保全的成本。

2. 加强司法审查,规范司法行为:法院要严格审查财产保全申请,防止不必要的保全,对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申请,不予支持;对于过度保全的,应责令申请人限期减少保全范围或提供担保。

3. 强化责任追究,加大违法成本:建立健全对滥用财产保全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对恶意申请、虚假陈述、无正当理由拒不解除保全等行为,依法追究申请人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加强普法宣传,提高当事人法律意识: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行使诉讼权利,增强当事人对财产保全制度的理解和认识,自觉抵制滥用行为。

总之,财产保全措施是一把“双刃剑”,运用得当,可以有效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如果被滥用,则会对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只有通过完善制度、加强监督、提高法律意识等多方面努力,才能有效遏制财产保全措施的滥用,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13456827720
13456827720
已为您复制好微信号,点击进入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