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作为一种重要的诉讼保障制度,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生效判决顺利执行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不少见。那么,调解是否会导致财产保全的自动终止呢?本文将对此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对相关实务操作提出建议。
调解是指在第三方主持下,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就争议的事实和法律达成一致,从而解决纠纷的活动。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前或进行中,为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或毁损财产,而依法采取的限制当事人对财产进行处分的强制措施。其目的是保障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到顺利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调解协议达成后,财产保全是否自动终止,存在两种观点:
该观点认为,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将来判决的执行。既然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了调解协议,并且该协议具有了法律效力,那么就不再需要通过判决来解决纠纷,财产保全的目的已经实现,应该自动解除。
该观点认为,虽然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但并不能完全排除一方当事人事后不履行的可能性。如果在财产保全解除后,一方当事人转移财产,另一方当事人将面临无法执行的风险。因此,财产保全不应自动解除,而应由申请人提出申请,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解除。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调解后财产保全是否自动终止作出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三)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根据该条规定,法院解除保全的事由之一是“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这意味着即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如果申请人不主动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法院也不能主动解除。因此,从现行司法解释来看,我国倾向于否定观点,即调解后财产保全不自动终止。
基于上述分析,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建议:
为避免争议,建议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对财产保全的解除作出明确约定。可以约定在协议生效、一方当事人履行完毕协议内容或其他特定条件成就时,财产保全解除。
如果调解协议中未对财产保全的解除作出约定,为了避免造成被申请人不必要的损失,申请人在调解协议生效,且对方已按协议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法院在收到申请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后,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特别是被申请人履行调解协议的可能性、财产状况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解除财产保全。如果认为有必要继续采取保全措施,则可以不予解除。
调解是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而财产保全则是保障胜诉权益的重要手段。调解后财产保全是否终止,需要结合立法、司法解释和具体案情进行分析。在实务操作中,建议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对财产保全解除作出明确约定,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