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中,为防止一方当事人恶意转移、隐匿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往往会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措施的费用(以下简称“财产保全费”)由谁来承担,既涉及婚姻法的公平原则,也涉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
一、关于财产保全费分担的法律规定我国现行法律中对离婚案件财产保全费的分担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审诉讼费负担原则认为应当参照民事诉讼一审诉讼费的负担原则,即由申请保全的一方当事人承担。
域外财产保全原则认为对于国外财产的保全,应当适用涉外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域外财产保全规定的负担原则,即由申请保全的一方当事人垫付费用,裁定执行后再由被申请人予以报销。
实际负担原则认为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由实际保全财产的收益人承担,例如保全的财产主要是共同财产,则由双方共同承担;保全的财产主要是个人财产,则由个人财产的所有人承担。
比例负担原则认为应当由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份额比例分担财产保全费。
二、财产保全费分担原则探讨综合考虑婚姻法、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实践中的不同观点,对于离婚案件财产保全费的分担可以探讨以下原则:
1. 保全申请人优先承担财产保全措施是应申请保全一方当事人的请求而采取的保全措施,其目的是保护其合法权益。因此,申请保全的一方当事人应当首先对财产保全费承担责任。
2. 夫妻共同财产保全共同承担如果保全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保全费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因为保全费是为了防止夫妻共同财产被转移、隐匿或毁损,保护的是夫妻双方的共同利益。
3. 个人财产保全原则负担如果保全的财产属于一方当事人的个人财产,则保全费应当由个人财产的所有人承担。因为保全费是为了保护个人的财产利益,夫妻另一方没有理由承担。
4. 酌情确定负担比例在某些情况下,保全的财产可能既有夫妻共同财产,也有个人财产,或者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份额难以确定。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酌情确定双方的负担比例,兼顾公平与公正的原则。
三、财产保全费负担方式离婚案件财产保全费的负担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 申请人预交申请保全的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财产保全费,待案件结束后再根据最终判决结果由双方分担或退还。
2. 执行法院垫付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国家司法的名义先行垫付财产保全费。待案件结束后再由各方按照分担比例承担。
3. 委托财产保全人代垫法院委托财产保全人对被保全财产进行管理,财产保全费由保全人以代垫方式先行支付,待案件结束后再向被申请人收取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三种负担方式仅供参考,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选择适当的负担方式。
四、其他需注意的问题除了上述原则和方式外,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财产保全费的性质财产保全费是一种诉讼费用,不属于诉讼标的的范围,也不影响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减免或缓交财产保全费对于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法院可以酌情减免或缓交财产保全费。
财产保全费的报销如果财产保全申请人最终胜诉,财产保全费可以从赔偿款中扣除或由败诉方向申请人给付。
五、结语离婚案件财产保全费的分担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在处理相关问题时,法院应当综合考虑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遵循公平正义、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依法合理分担财产保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