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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宜保全的财产
发布时间:2024-08-05 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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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宜保全的财产

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诉讼担保制度,可以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财产,保障将来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其中一项重要条件是:申请保全的财产必须是适宜保全的财产。

所谓不适宜保全的财产,是指法律明文规定不能保全的财产以及虽未明文规定但基于法律精神、政策等原因不宜保全的财产。实践中,确定财产是否适宜保全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一、法律明文规定不能保全的财产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一些不能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类型,主要包括:

1. 被申请人生活必需品及必要的生产生活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被申请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人民法院不得采取保全措施。这是出于人道主义精神和保障基本生存权的考虑。生活必需品包括基本的衣物、食物、家具、居住场所等;必要的生产生活资料则指农民的生产工具、渔民的渔船等赖以维持基本生活的生产资料。

2. 公益性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公益性财产,人民法院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公益性财产是指用于公益事业的财产,例如学校、医院、公园等公共设施,以及慈善机构、社会团体等拥有的财产。对这类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可能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 法律规定无需保全的其他财产。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诉讼标的物不适用财产保全。这是因为诉讼标的物本身就是诉讼争议的焦点,其最终归属需要通过法院判决来确定,对其采取保全措施没有必要。

二、基于法律精神、政策等原因不宜保全的财产

除了法律明文规定不能保全的财产外,还有一些财产虽然法律没有明确禁止保全,但基于法律精神、政策等原因,也不宜采取保全措施。主要包括:

1. 易损耗、灭失的财产。例如鲜活产品、季节性商品等,如果采取保全措施,可能会导致财产价值大幅贬损,甚至完全灭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 保管费用过高的财产。例如大型机械设备、活体动物等,其保管需要专业的场地和技术,保管费用非常高昂。如果采取保全措施,可能会导致保全成本远远超过财产本身的价值,得不偿失。

3. 权利负担过重的财产。例如已经设定抵押、质押的财产,如果对其采取保全措施,可能会损害抵押权人、质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4. 其他不宜保全的财产。例如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以及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一般不宜重复保全。此外,对于一些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特殊财产,也不宜轻易采取保全措施。

三、确定不适宜保全财产的原则

在确定财产是否适宜保全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性原则。财产保全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对于法律明确规定不能保全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

2. 必要性原则。财产保全必须以实现债权的需要为前提,只有在被申请人可能转移、隐匿财产,导致判决无法执行的情况下,才能采取保全措施。对于没有保全必要的财产,不应采取保全措施。

3. 比例原则。财产保全的范围和程度应当与申请人债权的大小相适应,不得过度保全。对于一部分足以保障债权实现的,不应对全部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4. 权衡利益原则。在确定财产是否适宜保全时,应当权衡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可能在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减少对被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不利影响。

四、结语

正确区分适宜保全的财产和不适宜保全的财产,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在实践中,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严格审查申请保全的财产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属于不适宜保全的财产,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合理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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