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费用
作者:Bard
[作者单位]
摘要:财产保全作为保障仲裁裁决能够顺利执行的重要制度,在仲裁实践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申请财产保全不可避免的会产生费用,如何合理分配该项费用,对于平衡当事人利益、维护仲裁程序的公平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对仲裁程序中财产保全费用的构成、承担主体、确定标准以及费用争议解决机制进行探讨,并结合相关案例分析,以期为该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
关键词:仲裁;财产保全;费用承担;费用争议
一、引言
在国际贸易和投资活动日益频繁的背景下,商事仲裁作为一种灵活、高效的争议解决方式,受到越来越多当事人的青睐。然而,胜诉方往往面临着“赢了官司,输了钱”的困境,这使得财产保全制度作为保障裁决能够顺利执行的重要手段,在仲裁程序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申请财产保全不可避免的会产生一定费用,如何合理分配该项费用,对于平衡当事人利益,维护仲裁程序的公平和效率尤为关键。
二、仲裁程序中财产保全费用的构成
仲裁程序中财产保全费用是指,在申请和实施财产保全过程中,由仲裁机构、被申请人以及其他参与人所产生的必要和合理的支出。具体而言,财产保全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申请费:指申请人向仲裁机构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时,所需缴纳的费用。该费用主要用于支付仲裁机构在审查保全申请、作出保全裁定等环节的人力成本支出。
(二)担保费:指申请人为防止其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而根据仲裁规则或仲裁庭的要求,向仲裁机构或指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的担保费用。担保形式包括银行保函、保证金、抵押等。采取银行保函形式的,担保费通常为保函金额的一定比例,由担保银行收取;采取保证金形式的,担保费通常为保证金的保管费用,由保管机构收取。
(三)执行费:指仲裁机构将财产保全裁定提交给有关机关执行时,所产生的费用。例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所产生的手续费,查封被申请人动产、不动产所产生的交通费、评估费等。
(四)其他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以外,与财产保全相关的其他合理支出,例如,申请人聘请律师代理财产保全案件的律师费,翻译财产保全相关文件产生的翻译费等。
三、仲裁程序中财产保全费用的承担
关于仲裁程序中财产保全费用的承担,世界各国以及各仲裁机构的规定不尽相同。概括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一)由申请人承担:该模式下,无论财产保全最终是否获得批准,也无论仲裁案件的胜败结果如何,均由申请人承担全部的财产保全费用。该模式的优点在于简化了费用承担的规则,便于操作。不足之处在于可能导致申请人滥用财产保全的权利,或者因为担心承担高昂的费用而放弃申请财产保全。
(二)由败诉方承担:该模式下,仲裁案件结束后,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在财产保全程序中支出的所有费用。该模式的优点在于能够有效制止当事人的恶意诉讼行为。不足之处在于可能导致当事人出于报复心理,即使明知败诉也申请财产保全,从而浪费司法资源。
(三)由仲裁庭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该模式下,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财产保全的必要性、财产保全的结果等因素,决定由申请人、被申请人或者双方分担财产保全费用。该模式的优点在于赋予了仲裁庭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能够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更加公正合理的裁决。不足之处在于缺乏明确的标准,可能导致仲裁庭自由裁量权过大,影响仲裁裁决的可预测性。
四、我国仲裁程序中财产保全费用承担规则及不足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仲裁程序中财产保全费用的承担问题缺乏明确规定。实践中, 各大仲裁机构通常会在其仲裁规则中对财产保全费用的承担作出原则性规定,但具体操作仍存在一定差异。
例如,《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21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申请不成立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该规定仅明确了申请人不成立的情况下,应当由申请人承担提供担保的费用,但对于其他费用的承担以及申请成立的情况下费用的承担,则没有作出具体规定。
《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第21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并承担因财产保全可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决定财产保全费用的承担。”与前述规定相比,该规则明确了申请人应当承担因财产保全可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并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仲裁庭自由裁量权。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该司法解释虽然是针对法院诉讼程序中财产保全费用承担问题作出的规定,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作为仲裁程序中财产保全费用承担的参考。
总而言之,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对仲裁程序中财产保全费用的承担缺乏系统、明确的规定,导致实践中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这不仅不利于当事人充分行使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不利于仲裁机构公正、高效地解决相关争议。
五、完善我国仲裁程序中财产保全费用承担机制的建议
为进一步完善我国仲裁程序中财产保全费用承担机制,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制定统一的法律法规。建议在修订《仲裁法》或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时,对仲裁程序中财产保全费用的构成、承担主体、确定标准以及费用争议解决机制作出明确规定,统一执法尺度,提高法律的可 predictability 和可操作性。
(二)细化仲裁规则。建议各仲裁机构在修订仲裁规则时,结合自身实践经验,对财产保全费用的承担问题作出更加具体和细致的规定,例如,列明财产保全费用的具体构成,细化不同情况下费用的承担主体以及确定标准等,以增强规则的可操作性。
(三)正确引导仲裁庭行使自由裁量权。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加强对仲裁案件的司法审查力度,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等方式,对仲裁庭在财产保全费用承担方面的自由裁量权进行引导和规范,避免因自由裁量权过大而导致的“同案不同判”现象发生。
(四)加强对当事人的释明义务。仲裁机构在受理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及时、全面、准确地告知当事人有关财产保全费用的构成、承担方式、法律后果等,并在必要时提醒当事人购买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以降低当事人的诉讼风险。
六、结语
财产保全作为保障仲裁裁决能够顺利执行的重要制度,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仲裁程序顺利进行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合理分配财产保全费用,对于平衡当事人利益、维护仲裁程序的公平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