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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措施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4-08-04 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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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措施裁定书

(2023)X民保字第XXXX号

申请人:**(姓名或名称)**,**(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址或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

被申请人:**(姓名或名称)**,**(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址或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

申请人**(姓名或名称)**与被申请人**(姓名或名称)** **(案由)**纠纷一案,本院于**(日期)**立案受理。现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姓名或名称)**银行存款**(金额)**元,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本裁定立即执行。

三、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本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内向本院提供担保,担保的数额为**(金额)**元。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担保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名称)**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姓名)**

**(日期)**

财产保全释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本院对财产保全的相关法律规定释明如下:

一、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起诉前或者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主要是被告)逃避债务,转移、隐匿财产,而对财产当事人采取的限制其财产支配权的强制措施,以保证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

二、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三、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财产保全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四、人民法院冻结、查封、扣押财产时,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不得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抵押被冻结、查封、扣押的财产。财产已被查封而尚未执行终结的,执行法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追加查封。

五、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财产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六、财产被采取保全措施后,如果被申请人败诉,那么人民法院将继续执行有关财产的判决、裁定。如果被申请人胜诉,那么在判决、裁定生效后三十日内,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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