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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中院诉讼保全担保名单
发布时间:2024-08-04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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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中院诉讼保全担保名单

为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预防诉讼标的物变卖转移,影响案件审理和判决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合肥中级人民法院制定了诉讼保全担保人名单,经审核符合条件,具备履约能力和信誉保障的担保机构和个人列入名单,供当事人选择。

诉讼保全担保,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因申请诉讼保全措施而由申请人提供担保。担保是指第三方为债务人承担一定责任,当债务人不履行其义务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或承担相应责任。诉讼保全担保是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或处分财产,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一、担保机构名单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二、个人担保人名单

合肥中院经审核符合条件,具备履约能力和信誉保障的个人被列入诉讼保全担保人名单。具体名单如下:

[此处略]

三、选择担保人的原则

当事人在选择担保人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信用良好:选择信誉良好、履约能力强的担保机构或个人。 经济实力雄厚:担保人的经济实力应足以支付保全金额。 相关性:尽量选择与被申请人或诉讼标的物有相关性的担保人,以加强担保的约束力。

四、担保方式

诉讼保全担保方式主要有:

财产担保:以不动产、动产、权利凭证等财产作为担保。 保证担保:由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出具保证书,承担保全金额的还款或赔偿责任。 质押担保:以一定价值的财产向担保人出质,以保障保全金额的支付。 保险担保:由保险公司出具保单,保障保全金额的支付。

五、担保的期限

诉讼保全担保的期限从担保文件生效之日起至诉讼程序终结之日止。但担保期间不得超过一年。如诉讼程序有特殊情况导致不能在一年内终结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延期。延期需经人民法院批准。

六、解除担保

当事人申请解除诉讼保全担保的情形包括:

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或申请执行的。 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或采取其他方式保障申请人权益的。 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的。 人民法院认为不再需要担保的。

七、免除担保责任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人可以免除担保责任:

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对申请人有利的。 申请人在保全有效期内未提起诉讼或诉讼经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终结的。 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或申请执行的。 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的。 由于不可抗力或担保人以外的因素致使担保无法履行的。

八、违反担保义务的法律后果

担保人违反担保义务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将责令担保人按照担保协议的约定履行担保义务。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承担诉讼费用。

注意:以上名单仅供参考,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具体案件中,当事人仍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担保人。合肥中院将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更新和调整诉讼保全担保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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