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收征管过程中,为防止纳税人逃避税款的缴纳,税务机关依法拥有一些强制权力,其中纳税担保和税收保全是最常用的两种方式。这两种方式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在实际操作中很容易混淆。本文将结合具体实例对纳税担保和税收保全进行解析。
纳税担保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由纳税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担保财产或者作出保证、抵押、质押,以担保纳税义务履行的法律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当纳税人依法可能无法按时缴纳税款时,为了保障国家税款的征收,由纳税人或者第三方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方式,确保税款能够最终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担保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保证。保证是由保证人与税务机关协议,承诺纳税人不能履行纳税义务时,由保证人承担纳税责任的行为。保证人可以是纳税人的关联企业、亲属或者其他愿意提供担保的单位或个人。
(2)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可用于抵押的财产包括不动产、机器设备、交通工具、财产权利等。
(3)质押。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可用于质押的财产包括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
并非所有纳税义务的履行都需要设定纳税担保,只有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认为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1)纳税人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的;
(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3)纳税人走逃的;
(4)纳税人发生欠税的;
(5)纳税人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税款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要求纳税担保的其他情形。
某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期缴纳50万元的增值税,经申请税务机关同意,该公司以其名下的一辆价值60万元的货车作为抵押物,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担保。如果该公司在约定的期限内缴纳了税款,则抵押关系解除;如果该公司未能按期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拍卖货车,以拍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税收保全是税务机关为了防止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在税款征收之前,先控制纳税人的部分或者全部财产的行为。与纳税担保不同的是,税收保全是税务机关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由税务机关单方面采取,不需要经过纳税人同意。
税收保全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查封。查封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动产、不动产以及其他财产权采取暂时性控制措施,禁止纳税人擅自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该财产的行为。查封财产后,税务机关应当会同纳税人或者其代理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清点或者估价,并应制作清单,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一份交纳税人或者其代理人,一份留存备查。
(2)扣押。扣押是指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的动产、有价证券以及其他可以扣押的财产予以扣留,禁止纳税人擅自处置的行为。扣押的财产应当是与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有关的财产,并且其价值应当与所要担保的税款大体相当。税务机关对扣押的财产应当妥善保管,并于扣押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3)冻结存款。冻结存款是指税务机关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将纳税人在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暂时冻结,禁止纳税人提取或转账的行为。冻结存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对单次纳税义务的税款金额在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或者对税收有重大影响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1)纳税人有明显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
(2)纳税人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
(3)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确定已构成偷税的;
(4)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具有上述(一)项、(二)项或者(三)项所列情形之一的;
(5)纳税人有其他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税务机关认为需要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
某公司因涉嫌偷税被税务机关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税务机关发现该公司有转移财产的迹象,为了防止该公司转移财产逃避缴纳税款,税务机关依法对该公司价值100万元的银行存款采取了冻结措施。税务机关查明事实后,如果该公司构成偷税行为,则依法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以罚款;如果该公司不构成偷税行为,则依法解除冻结措施。
纳税担保和税收保全都是为了保障税款征收,防止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而采取的措施,但两者之间也存在着明显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性质不同。纳税担保是纳税人或第三人为担保纳税义务的履行而作出的法律行为,是民事法律关系;税收保全则是税务机关为防止纳税人逃避税款征收而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法律关系。
(2)主体不同。纳税担保的主体是纳税人或第三人和税务机关双方,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而税收保全是税务机关单方面采取的强制措施,不需要取得纳税人的同意。
(3)目的不同。纳税担保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税款能够最终得到缴纳,并非以处罚纳税人为目的;而税收保全的目的则是在税款征收前控制纳税人的财产,防止其逃避缴纳税款,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惩罚性。
(4)适用条件不同。纳税担保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可能性的时候;税收保全则适用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