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主要是被告)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或将财产进行恶意转让,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的强制性控制措施。保全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维护司法权威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在实践中,常常会出现财产被保全后,被申请人提出将财产进行出让的情况。那么,财产保全期间能否出让呢?本文将从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以及实务操作等方面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财产保全期间,被申请人能否出让被保全财产。其中与本问题相关的法律规定主要有: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财产保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仅对财产保全的条件、程序以及解除条件等做了原则性规定,并未对保全期间财产能否出让做出明确规定。
对于财产保全期间能否出让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该观点认为,财产保全的目的在于保障将来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如果允许被申请人在保全期间随意处置财产,则可能导致保全措施落空,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允许被申请人出让财产,也可能为其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提供便利,不利于维护司法权威和社会诚信。
该观点认为,财产保全的目的在于保障申请人的权利最终实现,并非绝对禁止被申请人处分财产。在不损害申请人利益,且不影响将来判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允许被申请人有条件地出让被保全财产。例如,允许被申请人将财产进行以下操作:
(1)将财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提存法院或由法院监管;
(2)将财产用于偿还申请人债务或履行其他义务;
(3)将财产进行抵押,以获得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提高财产利用效率;
(4)其他不损害申请人利益的处置行为。
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即允许被申请人在一定条件下出让被保全财产。理由如下:
1. 符合比例原则。财产保全作为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措施,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即采取的措施应当与实现目的之间必要且适度。如果绝对禁止被申请人处置被保全财产,可能会对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过度限制,影响其正常利益,违反比例原则。 2. 有利于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不损害申请人利益的情况下,允许被申请人处置被保全财产,可以盘活被冻结的资产,提高资金利用效率,甚至可能加速债务的清偿,更有利于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 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允许被申请人有条件地处置被保全财产,可以避免资源浪费,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当然,在允许被申请人出让被保全财产时,应当设置严格的条件,以防止其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例如,可以要求被申请人提供充分的担保,或将处置所得价款提存法院或由法院监管,以确保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
综上所述,对于财产保全期间能否出让的问题,目前法律上尚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同观点。笔者认为,在不损害申请人利益,且不影响将来判决执行的前提下,应当允许被申请人有条件地出让被保全财产,并设置严格的条件以防止其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当然,在具体操作中,还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本文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不构成任何法律建议。具体案件应当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专业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