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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全财产能否执行
发布时间:2024-08-04 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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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全财产能否执行

导言

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保全财产是一种常见的诉讼保全措施。被保全财产是指经人民法院裁定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后,用于确保被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一定财产。对于被保全财产能否执行的问题,法律上有着明确的规定和实践中的操作规则。

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有可能转移、藏匿、变卖财产或者毁损证据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和所提供的担保,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保全的财产价值不得超过申请人请求的数额。"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被保全的财产按照法律规定不作为被执行财产,但执行时被保全的财产未经执行法院许可不得处分。"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保全财产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财产保全申请被驳回或者撤销后,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财产保全。"可见,法律明确规定了被保全财产在执行程序中的法律地位和处理程序。

执行实践

在执行实践中,对于被保全财产能否执行,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 被保全财产经执行法院许可后可以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II)》第五十四条规定:"执行时,执行法院发现被执行人有下列财产未经许可仍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立即解除对该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并督促申请执行人向有权机关申请许可或者解除保全措施:(一)依法不作为执行标的的财产;(二)被人民法院依法保全的其他案件中的财产,但执行法院认为可以对该财产执行的除外。"该规定明确了,对于被人民法院保全的其他案件中的财产,经执行法院认为可以对该财产执行的,可以解除对该财产的保全措施并执行该财产。

2. 被保全财产经有权机关解除保全措施后可以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II)》第五十五条规定:"保全财产不作为被执行财产的,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应当向有权机关申请许可或者解除保全措施。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有权机关解除保全措施的证明文件的,执行法院不予执行。"该规定明确了,对于保全财产不作为被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向有权机关申请许可或者解除保全措施。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有权机关解除保全措施的证明文件的,执行法院不予执行。

3. 保全财产不能执行的情况

对于保全财产,法律明确规定了不作为被执行财产的情况,主要包括:

(1) 根据法律规定不得作为执行标的的财产,如《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有关经营的必备生产设备等。

(2) 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社会公共财产。

(3) 一时无法查清原物下落或者变更形态并无法恢复原物或者折价补偿损失的财产。

(4) 人民法院依法保全的其他案件中的财产,但不属于前述可以执行的情况。

对于以上不作为被执行财产的保全财产,执行法院不得执行。

注意事项

在执行被保全财产时,需要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 执行法院的管辖权

对于被人民法院保全的其他案件中的财产,执行时需要由有管辖权的执行法院执行。一般情况下,有管辖权的执行法院是保全裁定作出的人民法院,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保全措施的解除

对于被执行财产的保全措施,只有在经执行法院许可或者有权机关解除后,才能执行被保全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证明被保全财产已经保全的目的或者保全措施的情形已经发生变化不再必要。执行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解除保全措施条件的,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3. 保全费用的承担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保全财产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申请执行人承担保全费用的方式包括:预交保全费用、事后偿还保全费用等。保全费用包括查封费、扣押费、看管费、评估费等。申请人预交保全费用的,应当向执行法院预交保全费用。申请执行人事后偿还保全费用的,应当在执行终结后偿还执行法院。如果申请执行人未按时缴纳保全费用的,执行法院可以驳回保全申请或者解除保全措施。

结论

综上所述,被保全财产能否执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判断。法律规定了被保全财产执行的一般原则和具体条件,并明确了申请执行人、执行法院、有权机关各自的职责和权利。在执行被保全财产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避免违法执行或者采取不恰当的执行措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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