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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财产不应参与分配吗
发布时间:2024-08-04 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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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财产不应参与分配吗?

在破产程序中,如何公平、有效地分配债务人财产,始终是立法和实践关注的焦点。其中,对于保全财产是否应该参与分配,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和做法。本文将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一、保全财产的性质和特征

保全财产,是指在诉讼或者仲裁过程中,为保障债权人将来能够实现债权,而对被申请人/被保全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性措施所控制的财产。其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 临时性:财产保全措施是为了在诉讼或仲裁期间,防止被申请人/被保全人转移、隐匿财产,保障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而采取的临时措施。其效力取决于最终实体判决的结果,如果债权人败诉,则保全措施解除。

2. 担保性:财产保全本身并非为了实现债权,而是为了担保将来债权实现的可能性。其目的在于防止被申请人/被保全人转移、隐匿财产,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3. 程序性:财产保全的取得需要经过法定的程序,债权人需要向法院提供担保,并证明其主张具有正当性,以防止其滥用保全程序。

二、保全财产参与分配的争议

对于保全财产是否应该参与分配,主要存在两种观点:

1. 反对参与分配的观点

该观点认为,保全财产只是被暂时冻结,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债权人并未获得优先受偿地位,因此不应参与分配。主要理由包括:

(1) 有违公平原则。保全财产参与分配,意味着对其他债权人不公平。特别是对于那些未采取保全措施的债权人而言,将会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导致“先保全先受偿”的不公平现象。

(2) 影响破产程序效率。如果允许保全财产参与分配,将增加破产财产的清算和分配难度,延长破产程序的时间,不利于破产企业迅速清理债务,恢复生产经营。

(3) 影响债务人重整。破产法的目的之一是帮助困境企业通过重整获得重生。如果允许保全财产参与分配,将减少可供重整的财产,不利于企业的重整和再生。

2. 支持参与分配的观点

该观点认为,保全财产是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允许其参与分配,更符合公平原则。主要理由包括:

(1) 体现债权平等保护。对于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债权人而言,其债权已经获得了初步的保障。如果不允许其参与分配,将损害其合法权益,有违债权平等保护的原则。

(2) 鼓励债权人积极行使权利。允许保全财产参与分配,可以鼓励债权人积极采取保全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助于减少债权实现的风险。

(3) 有利于提高破产程序效率。如果保全财产不参与分配,债权人可能会选择通过执行程序实现债权,这将会增加破产程序的复杂性和成本,降低破产程序的效率。

三、各国法律和实践

对于保全财产是否参与分配的问题,各国法律和实践存在差异。

1. 不参与分配

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例如美国破产法,采取了保全财产不参与破产财产分配的原则。在这种模式下,债权人需要解除保全,才能参与到破产程序中进行分配。

2. 参与分配

另一些国家和地区,例如德国、日本等,则允许保全财产参与破产财产分配。但在具体操作上,也会设置一定的限制条件,例如:对于保全财产的范围、参与分配的时间、分配比例等方面进行限制。例如,德国破产法规定,只有在破产程序开始前六个月内取得的保全措施,其所保全的财产才能参与分配。

四、 我国的立法和实践

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保全财产是否参与分配的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存在争议。一部分观点认为,应当适用“先破产后执行”的原则,保全财产应进入破产财产进行分配。

然而,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明确指出:“对债务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不应直接裁定对保全财产进行变价、拍卖、变卖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而应告知申请人另行主张权利”。

该司法解释的出台,意味着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倾向于不支持保全财产直接参与破产分配。但同时,也为将来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提供了实践依据。

五、 结语

保全财产是否参与分配,是一个涉及多方利益平衡的复杂问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从我国现阶段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倾向于不支持保全财产直接参与破产分配。但从长远来看,为了更好地平衡各方利益,维护交易安全,提高破产程序效率,建议在未来立法中,对保全财产参与分配的问题进行更加明确和细致的规定,例如:明确参与分配的条件、范围、程序等,以减少司法实践中的争议,更好地发挥破产法的功能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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