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担保金退还规定
为规范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担保金退还工作,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及国家赔偿、执行程序中,对财产保全担保金退还做出的裁定。
二、退还条件
申请人申请退还财产保全担保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退还财产保全担保金:
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人保全申请的;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人民法院作出解除保全裁定的; 案件终结执行的; 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退还的其他情形。(二)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退还财产保全担保金:
申请人败诉的; 申请人撤诉或者被法院驳回起诉的;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并且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 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退还的其他情形。三、退还主体
财产保全担保金应当退还给下列主体:
(一)申请人提供担保的,退还给申请人;
(二)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退还给被申请人;
(三)担保人或者反担保人为他人提供担保或者反担保的,退还给担保人或者反担保人。
四、退还程序
(一)符合退还条件的,申请人、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退还财产保全担保金。
(二)申请退还财产保全担保金,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能够证明符合退还条件的相关材料; 法律、司法解释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三)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登记立案,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审查完毕。符合退还条件的,应当作出裁定, 准予退还财产保全担保金,并于裁定作出之日起三日内将财产保全担保金退还申请人;不符合退还条件的,应当作出裁定, 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四)财产保全担保金为现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现金退还至原缴纳人账户,原缴纳账户已撤销的,退还至原缴纳人指定的账户;财产保全担保金为银行保函、保证保险、融资担保公司担保或者其他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相关保全措施,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五、其他
(一)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担保金的保管、使用,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