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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申请费率 山东
发布时间:2024-08-04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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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申请费率 山东

财产保全作为一种重要的诉讼保障措施,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生效判决顺利执行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申请财产保全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其费率标准是当事人关注的焦点之一。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山东省的具体规定,对财产保全申请费率进行详细解读,以期为当事人提供参考和指导。

一、 财产保全申请费的性质和依据

财产保全申请费属于诉讼费用的一种,是人民法院为了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而收取的费用。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预交保全费。保全费属于诉讼费用的组成部分,其收取和使用遵循诉讼费用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申请有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担保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二、 山东省财产保全申请费率标准

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收费办法>的通知》(鲁高法〔2016〕112号)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山东省财产保全申请费率标准如下:

(一) 按件收取的案件

1. 申请保全的案件,每件交纳1000元。

2. 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涉及财产价值不超过50万元的,按照上述标准交纳;财产价值超过5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照0.5%的比例加收。

(二) 按标的额比例收取的案件

1. 诉讼标的额在1万元以下的,收取50元。

2. 诉讼标的额在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的比例收取。

3. 诉讼标的额在1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收取。

4. 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5%的比例收取。

5. 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收取。

6. 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的比例收取。

7. 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8%的比例收取。

三、 财产保全申请费的缴纳方式和时间

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在法院受理申请后,按照法院的通知,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保全费。缴纳方式可通过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的缴费窗口、网上缴费平台等方式进行。

四、 财产保全申请费的退还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财产保全申请费在以下情况下可以退还:

1.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已收取的保全费全额退还。

2.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的,已收取的保全费全额退还。

3. 申请有错误的,退还多收的部分。

4. 其他应当退还的情形。

五、 注意事项

1. 上述财产保全申请费率标准仅供参考,具体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新发布的规定为准。

2.当事人应当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保全费,逾期不缴纳的,法院将视为撤回申请。

3.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申请费的收取标准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六、 结语

财产保全申请费率是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了解的重要信息。当事人应当提前了解相关规定,并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保全方式,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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