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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诉讼保全担保规定
发布时间:2024-08-04 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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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诉讼保全担保规定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劳动关系的日益复杂,劳动争议案件数量逐年攀升,劳动者申请诉讼保全的案件也呈现上升趋势。为了规范劳动争议诉讼保全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地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本文将对劳动争议诉讼保全担保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一、 劳动争议诉讼保全概述

劳动争议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或为避免即将发生难以弥补的损害,而依法采取的强制性措施,以保证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到顺利执行。常见的诉讼保全措施包括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其中财产保全主要指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行为保全主要指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权行为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诉讼保全制度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对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考虑不足。为弥补法律空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处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对劳动争议诉讼保全担保问题进行了专门规定。

二、 担保的类型

劳动争议诉讼保全担保,是指申请人在申请诉讼保全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财产或者作出保证,以保证其因申请错误而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时能够得到赔偿。根据《解释一》和司法实践,劳动争议诉讼保全担保主要包括以下两种类型:

(一) 保证担保

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与申请人约定,如果申请人因其申请错误而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由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保证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必须具备相应的担保能力。

(二) 财产担保

财产担保,是指申请人以其所有的财产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财产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人因其申请错误而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可以依法处置该担保财产的一种担保方式。常见的财产担保形式包括:1. 现金、银行存款;2. 房屋、土地使用权;3. 交通运输工具;4. 有价证券、股票;5. 其他可以变现的财产。

三、 担保的数额

《解释一》规定,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应当提供担保,担保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所要保全的诉讼请求确定,并应当考虑被申请人的利益。可见,劳动争议诉讼保全担保数额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与诉讼请求相适应原则

担保数额应当与申请人所要保全的诉讼请求相适应,既要防止担保数额过低,不足以弥补被申请人可能遭受的损失,又要避免担保数额过高,增加申请人的诉讼成本。

(二) 考虑被申请人利益原则

人民法院在确定担保数额时,应当充分考虑被申请人的利益,避免因财产保全而 excessive burden on 被申请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三) 合理确定原则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被申请人的利益、担保财产的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担保数额。

四、 免予担保的情形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方便劳动者维权,《解释一》规定了以下几种可以免予担保的情形:

(一) 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

(二) 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导致劳动者生活困难,无法支付诉讼费用的。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免予担保的情形仅限于申请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且仅限于劳动者作为申请人的案件。如果用人单位作为申请人,或者申请其他类型的诉讼保全,则不能适用免予担保的规定。

五、 担保的提供期限

《解释一》规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保全裁定之日起五日内提供担保,逾期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可见,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保全裁定之日起五日内提供担保,否则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因此,申请人在申请诉讼保全之前,应当做好充分准备,确保能够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担保。

六、 结语

劳动争议诉讼保全担保制度,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胜诉权益实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准确理解和适用劳动争议诉讼保全担保规定,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作出裁判,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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