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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案子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24-08-04 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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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案件的若干规定

财产保全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得以执行的重要制度。为了规范财产保全案件的办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与审查

1. 申请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2. 申请条件:

(1)需要提供担保,但申请保全的是我方当事人享有优先权的财产的除外;

(2)申请人在申请时,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3. 申请方式: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以口头形式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当场记录,并要求申请人补交书面申请。

4. 审查期限: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二、保全措施

5. 保全措施的种类:

(1)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

(2)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6. 保全措施的适用:

(1)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保全措施,并尽可能减少对被申请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2)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应当与被申请人可能承担的责任范围相适应;

(3)对于容易腐烂、变质的财产,以及保管、存储费用过高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先予出售,并对所得价款予以妥善保管。

三、担保

7. 担保方式: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1)保证;

(2)抵押;

(3)质押;

(4)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

8. 担保责任: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对其因财产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解除与执行

9. 解除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1)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2)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担保的;

(3)裁定解除财产保全的其他情形。

10. 执行期限:财产保全裁定确定的期限届满,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11. 执行程序:发生法律效力的财产保全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法律责任

12. 迟延履行或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申请人不履行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13. 妨害司法秩序:对于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六、附则

14.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5.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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