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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办理规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4-08-04 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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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办理规则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中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办理程序。

**二、申请财产保全**

申请人:当事人或申请执行人。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申请材料: 起诉状(申请执行书); 证明申请人享有保全请求权的材料; 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等行为的证据; 担保金(或其他担保措施)。

**三、审查和决定**

审查内容: 申请人是否具有保全请求权; 被申请人是否存在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等行为; 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是否有效。 决定方式: 裁定:符合保全条件,依法裁定予以保全; 驳回申请:不符合保全条件,驳回申请。

**四、财产保全措施**

法院依法可以采取以下财产保全措施: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和其他资金; 扣押、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动产和不动产; 禁止被申请人出售、出租、抵押、赠与其财产; 其他必要措施。

**五、财产保全的执行**

执行法院:案件受理法院或指定的执行法院。 执行方式:委托执行机构具体执行。 执行内容:根据裁定确定的保全措施内容执行。

**六、财产保全解除**

解除条件: 保全目的已经实现; 申请人不申请解除或丧失请求权; 财产保全措施造成被申请人明显过重的负担; 其他不宜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形。 解除方式: 裁定:符合解除条件,依法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驳回申请:不符合解除条件,驳回申请。

**七、异议处理**

异议提出人: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提出方式:书面异议状。 提出期限:自保全措施执行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审查和决定: 异议成立,裁定撤销或变更保全措施; 异议不成立,驳回申请。

**八、执行保全失败**

经执行无法找到被执行财产或执行财产不足以实现保全目的的,法院可以依职权或者申请执行人申请,裁定对被执行人采取以下措施:

限制被执行人出境; 扣留被执行人护照、港澳通行证、台胞证身份证等证件; 其他限制被执行人权利的措施。

**九、损害赔偿责任**

侵权人承担责任:申请人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故意隐瞒重要事实,致使财产保全错误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责任方式:民事赔偿或行政处罚。

**十、附则**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则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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