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后财产保全属于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特别是被告)转移、隐匿、挥霍财产,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依法采取的限制或者禁止被申请人 распоряжаться其财产的强制措施,以保证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立案后财产保全则是指在法院受理案件后,权利人以财产被转移、隐匿的风险为由,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制度。关于立案后财产保全的性质,学术界和实务界存在一定争议,主要观点包括以下几种:
一、诉讼程序中的独立程序说
该观点认为,财产保全虽然依附于诉讼而存在,但其具有独立的申请条件、审查程序和法律后果,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而是一种独立的诉讼程序。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财产保全具有以下特征:
1. 申请主体和适用范围广泛,既可以由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利害关系人申请,甚至可以由法院依职权采取;
2. 审查程序相对独立,法院审查财产保全申请,只需审查其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无需对案件实体进行实质判断;
3. 法律后果独立,财产保全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不履行,将承担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二、诉讼中的强制措施说
该观点认为,财产保全的目的在于保障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其本质是法院为实现裁判目的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财产保全具有以下特征:
1. 目的在于保障生效判决的执行,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 依附于诉讼而存在,没有独立的诉讼请求权基础,必须以存在实体诉讼案件为前提;
3. 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需要对案件实体进行初步判断,以确定是否存在财产被转移、隐匿的风险。
三、诉讼法上的保全制度说
该观点认为,财产保全既不是独立的诉讼程序,也不是单纯的强制措施,而是一种独立的诉讼法上的保全制度。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财产保全兼具程序性和实体性特征:
1. 程序性方面,财产保全具有独立的申请条件、审查程序和法律后果,独立于诉讼程序之外;
2. 实体性方面,财产保全的目的在于保障实体权利的实现,其效力及于实体法律关系。
三种观点各有其合理性,在司法实践中也都有所体现。笔者更倾向于将立案后财产保全视为一种“诉讼法上的保全制度”。
首先,财产保全的目的在于保障实体权利的实现。无论是保障生效判决的执行,还是防止因财产被转移、隐匿而导致申请人无法实现债权,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实体权利,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秩序。
其次,财产保全兼具程序独立性和实体相关性。一方面,财产保全具有独立的申请条件、审查程序和法律后果,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只需审查其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而无需对案件实体进行实质判断;另一方面,财产保全依附于诉讼而存在,必须以存在实体诉讼案件为前提,且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时,也需要考虑对被申请人财产权利的影响,避免过度保全。
最后,将财产保全视为一种“诉讼法上的保全制度”,更有利于平衡当事人各方利益,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统一。
综上所述,立案后财产保全属于一种“诉讼法上的保全制度”,其兼具程序性和实体性特征,既是保障当事人实体权利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司法权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要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应准确把握财产保全的性质,严格依法审查保全申请,合理采取保全措施,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