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公司财产管理,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所有财产的保全。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司财产,是指公司依法拥有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权益的各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一)流动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存货等;
(二)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
(三)无形资产: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四)对外投资;
(五)其他依法属于公司所有的财产。
第三条 公司财产保全坚持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二)安全性原则;
(三)效益性原则;
(四)责任追究原则。
第四条 公司设立财产保全委员会,负责公司财产保全的领导、决策和监督工作。委员会成员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法律顾问等组成。
第五条 财产保全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完善公司财产保全制度;
(二)监督检查公司财产保全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协调公司各部门之间的财产保全工作;
(四)对公司财产保全工作进行评估和改进;
(五)其他与财产保全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的财产保全工作,并对本部门财产的安全负责。
第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产清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财产进行全面清查,做到账证相符、账实相符。
第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流动资产的管理,严格执行资金使用审批制度。
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建立健全应收账款催收制度,防止发生坏账。
第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存货的管理,建立健全存货保管、领用、盘点制度,防止存货积压、损毁和流失。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购置、登记、使用、维护、报废等制度,并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无形资产登记、使用、许可、转让等制度,维护公司无形资产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外投资的管理,严格执行投资决策程序,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风险评估,保障公司投资安全。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印章、合同、重要资料等物品的管理,明确保管责任人,建立健全领用、保管、使用和销毁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防止公司信息泄露和被盗用。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防火、防盗、防灾等安全管理工作,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公司财产损失。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所有员工购买必要的财产责任险、意外伤害险等保险,以降低公司财产损失风险。
第十八条 公司员工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之便,贪污、盗窃、侵占公司财产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公司其他人员非法侵占公司财产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公司财产保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全体合伙人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