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程序中,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其财产,使其无法履行生效裁决,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财产保全。
仲裁申请书应当符合《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申请权项 事实和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 仲裁请求 申请日期财产保全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被申请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申请人的请求 申请保全措施的理由 保全措施的范围 证据 申请日期对于自然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或户口本;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或其他可以证明其身份的材料。
仲裁协议是仲裁程序的前提,需要证明仲裁协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可以提交以下材料:
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的纸质仲裁协议 双方当事人在仲裁条款中明确约定仲裁机构,并在合同中体现该条款的文本 仲裁条款载入合同并附有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页面的复印件证据材料主要包括:
(1) 证明被申请人在转移、隐匿、变卖其财产或者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之可能的证据 被申请人出售、抵押、出租、赠与财产的合同、协议、发票、收据、凭证等 被申请人银行流水记录、转账记录等 被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报财产的记录、资料等 有关证人的证言、证词 (2) 证明申请人享有涉案财产权利或合法利益的证据 物权证书、租赁合同、借款合同、买卖合同等 合同的履行情况证明 法院或其他仲裁机构对涉案财产归属或权属的生效裁决书、调解书当事人可以在仲裁申请前或者仲裁过程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但是,在仲裁申请前申请的,应当在仲裁申请书中提出。
仲裁委员会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准许或者驳回的裁定。
仲裁委员会裁定准许财产保全的,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及其提供的证据,采取以下保全措施: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存款、汇款、债权、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禁止被申请人处分或者转移其财产 扣留、提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 采取其他必要的保全措施1. 申请仲裁财产保全应当及时,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造成申请人的损失。
2. 申请仲裁财产保全应当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能滥用保全措施。
3. 对申请仲裁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申请撤销的裁定,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被保全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4. 仲裁程序终结后,当事人申请撤销财产保全措施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在7日内作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