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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法院保全房产申请书
发布时间:2024-08-02 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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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法院保全房产申请书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 (民族),(住址),(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 (民族),(住址),(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解除对位于(房产地址)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号)的保全措施。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需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以下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1.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于(时间)因(纠纷事项)产生纠纷,被申请人于(时间)向贵院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案号为( )。

2. 在诉讼/仲裁过程中,被申请人为保障其诉求能够实现,于(时间)向贵院申请对申请人名下的位于(房产地址)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号)采取保全措施,并于(时间)获得准许/执行。

3.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申请的保全措施已无必要/已造成申请人重大损失,具体理由如下:

(以下列举解除保全的理由,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

(1) 被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纠纷已经审结/和解/撤诉,贵院(时间)作出的( )号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生效,现申请人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完毕义务,被申请人已无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必要。

(2) 被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纠纷,经贵院审理,认定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债务/责任无需承担/承担部分责任,现申请人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完毕义务,被申请人已无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必要。

(3) 申请人为( )(例如:拆迁安置、子女上学、资金周转)需要处置该房产,但现因该房产被贵院采取保全措施,导致申请人无法正常处置,给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失。

(4) 被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金额过高,已超出其诉讼请求/实际损失,而该房产是申请人唯一的住房/主要经营场所/生活来源,继续采取保全措施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日常生活/正常经营,给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失。

(5) 其他能够证明无需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理由。

4. 综上,被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纠纷已有重大进展/结果/变化,已无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必要,且继续采取保全措施已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 的规定,申请贵院解除对申请人名下位于(房产地址)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号)的保全措施,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法院名称)

申请人:(申请人签字)

(时间)

附:

1. (相关案件/纠纷的法律文书复印件)

2. (能够证明解除保全理由的相关证据材料)

3. (本申请书副本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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