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查封用民事裁定书**
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本院)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人)诉被执行人(被申请人)执行金钱纠纷一案,因执行标的未能执行完毕,申请人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在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地址]的房屋查封。
本院依法审查了申请人的申请,现作出如下裁定:
**一、查明事实**
1、2021年1月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50万元,借期一年。
2、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未按时偿还借款,申请人多次催要未果。
3、2022年1月15日,申请人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损失。
4、2022年2月18日,本院判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利息损失人民币10万元。
5、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3月1日,本院执行法官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地址]的房屋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一年。
**二、理由**
(一)查封目的已经达到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执行时,可以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被申请人名下房屋的目的在于为申请人实现债权提供担保,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隐匿财产。此次查封,既促进了被申请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为本院的强制执行提供了基础。
(二)被执行人已部分履行义务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与申请人沟通,表示愿意分期偿还欠款。截至目前,被执行人已向申请人履行完毕借款本金30万元及相应利息,剩余欠款20万元及利息。
(三)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查封
考虑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部分义务且愿意继续履行,且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查封,本院综合案情,同意申请人的申请。
**三、裁定**
1、解除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地址]房屋的查封。
2、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3、本裁定由本院执行局执行。
裁判长 [裁判长姓名]
审 判 员 [审判员姓名]
审 判 员 [审判员姓名]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